新員工因為頂撞經理被開除,這合理嗎?

2025-04-24 22:41:47 字數 5331 閱讀 8286

1樓:邊邊愛**

你好,很高興這個問題,說明廣大勞動者有了維權意識,不再象以前懵懂的狀態,逆來順受。象你這種情況,我簡單分析一下,希望能幫到你:

1)首先,在有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公司書面警告你二次(上司說壞話。

不影響結果),這個可以理解,但作為辭退你的理由,站不住腳,這其間涉及另外乙個方面,特補充一下:

a,你在進場的時候,公司有沒有讓你在公司勞動守則上說明這一條,即你違反廠紀廠規的處肢野察罰,並且,記住,你要親筆簽名方能有效,或者相關的廠紀廠規是經過公司工會或全體員工大部分的書面簽名認可同歷茄意才算有效(勞動合同。

上註明相關規定這一條,你簽名也是有效力的);

b,如果存在以上a事實,那公司辭退你,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2)其次,如果你沒有上述親筆簽名認可的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辭退你是需要按勞動法。

按一年賠乙個月工資標準,1為代通知金。

賠付,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還有一種情況,現實中比較多,不知你跟公司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二年內時效,公司需支付雙倍工資給你。

我們在工作中,應提倡互相尊重,克己積極心態對待每乙個人,遇到不公平的事,做到有理有據,合法合理維護自己權益。以上分析,你仔細對照一下,有需要可以私下關注回覆。

在單位頂撞上司和領導,如果這種情況經常發生,而且沒有緩和的餘地那還不如主動辭職。按照規定如果上司認為你不能勝任工作,而且經過調整和培訓仍不脊橋能勝任,在合同期內開除員工是允許的。賠償好像是沒有,好像會給乙個月的工資。

2樓:坐看潮起花落去

根據一般公司的規定,員工要服從領導肢信的安排。據資產的規則,下屬也歷喊輪不應該直接頂撞上述。是直接開除的話也的確比較重,員工可以和人力主管滲握部門協商解決此問題。

3樓:馮耿馮莊村村通

新員工因為頂撞經理被開除,鬧孫這合理嘛?首先我認為如果僅僅是因為頂撞經理被開除,這完全是不合理的呀。玩的對於公司來講,對於員工來講都是非常不公平的,特液攜鏈別對隱頃於公司的一些制度來講,不能說因為頂撞經理就被開除。

還是要了解情況的真實原因來處理比較多的。

4樓:思語新竹

你被開除是合理的。因為你不尊重輪埋領導,唯晌頂撞領導。已經臘山螞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時按規定辭退你也是應該的。

5樓:雙魚愛仕達

我覺得不合理。因為這樣的行為很正常,現在很多領導的決策有問題,員判中工胡舉據理力爭,我覺得沒有什麼不合褲衝碧理的地方。

6樓:劉心安兒

合理,是因為你剛剛圓兆進入職場就不尊重經理,而且也傷害到了對方的形穗侍象和名譽,所以猜腔吵這樣的人也不配在這個公司工作。

7樓:湖北的一條小魚

不合理,但是很真實,剛工作就頂撞上司,說明是刺頭,工作很難處理,開除乙個可以殺一儆百。

8樓:愛仕達各色

合理,如果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是肯定要被開除的,畢竟作為乙個員工更應該服從管理。

頂撞上司被辭退合理嗎

9樓:董建健

法律分析:不合理。頂撞領導一般不屬於嚴重違紀,一般情況下並不構成違反勞動合同法被辭退的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頂撞上司被辭退合理嗎

10樓:劉盼盼

不合理,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依法解除,一種是違法解除。被用人單位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除特殊情況外(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當然應該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法律分析為了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單位辭退勞動嫌敗州者的必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否則的話就構成違法行為,此時單位需要對勞動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辭退的分類主要有:

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芹蔽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枯緩的。

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頂撞上司被辭退合理嗎

11樓:律漸

法律分析:頂撞上司被辭退是不合理的。頂撞領導一般不屬於嚴重違紀,一般情況下並不構成違反勞動合同法被辭退的理由,員工頂撞上司是屬於與上司的意見不一致,是屬於態度問題,而員工被辭退這是屬絕派派於上司打擊報復的行為。

如果公司想要辭退員工,公司必須要有一定正當的理由,比如說員工能力和技能達不到用工羨斗的要求,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崗位;或者說此員工因為違反法規紀律和相關制度,給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損失達到了辭退的條件;公司因為業務調整的原因把員工辭退,甚至如果說此員工因為違背法律而受到國家執法部門的處理等等,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司辭退員工是可以的,也沒有違背勞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併賀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新員工因為頂撞經理被開除,這也算開除理由嗎?

12樓:紫丁平飄來

在工作當中,我們總歸是會跟領導發生一些爭吵的,有蠢吵搜些時候領導說的話確實是讓員工非常的生氣。而員工即使是在這家公司工作,也是有權利說出自己的想法,那麼在一家公司當中,新員工因為頂撞經理被開除。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很多的人也都表示不贊同。

員工確實是不應該當眾跟經理髮帶歷生一些爭吵,有什麼問題可以私下去說,但是經理有這麼大的權利嗎?直接選擇把員工給開除了。

頂撞領導不能算是開除理由這並不能夠算開除的理由,而且勞動法也是不允許的。一旦發生了這樣的問題,大家可以向勞動法進行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在公司當中沒有明確的錯誤,也沒有明確的工作懈怠,那麼公司是不能直接選擇把員工給開除。

特別是像很多的公司跟員碰租工簽了合同之後,就更不能如此了。在參加工作的時候,大家一定要了解勞動法,這樣的話才不會被很多的公司所坑騙。

公司不能無理由開除員工而公司只要是跟員工簽訂了合同,那麼公司跟員工就是合法的勞務關係。員工在公司當中一直都勤勤懇懇地進行工作,只是因為一些小的原因。公司選擇把員工開除,那麼合同沒有到期的話,公司也是要進行賠償。

也是有這樣的前車之鑑,並且公司向員工賠償了幾十萬,因此公司也應該要重視這個問題。領導確實是要有一定的威嚴,這樣的話員工才會信,但是領導也不應該作威作風。

注意勞動法規定現如今大部分的員工也都瞭解一些勞動法的規定,因此在很多的公司不符合規定把員工開除了之後,員工也是有權利要求公司向自己進行賠償。 大部分的公司也是懂得這個道理的,可是公司抱有一定的僥倖心理,認為員工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但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員工也是有權利這樣做的。

13樓:阿樂秋季雨

這是悉段渣不服從管教,肯定是算作被開除的理由了,如果只有一次的話,我相信經理也是不燃橋會開除的,肯定是有好多次這種睜悄頂撞事件發生。

14樓:雙魚愛仕達

當然算。因為這樣的員工不服管教,不遵守規章制度,所以開除是合理的。

15樓:數碼達人小馬達

是可以算作開除理由的,因為勞動法中有規定,不可以嚴告枯宴重違反規章制度,否則就敗頌會給予開除,頂撞經理應該也算在襪銀其中。

員工頂撞領導可以直接開除嗎

16樓:麻剛

法律分析: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好激;(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友冊襪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姿褲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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