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大灰狼與大灰機
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勞動者嚴重違紀違規,具體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否則,用人單位即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賠償金。
話又說回來,你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才一個月,你的工作年限才1個月,滿打滿算,也就按0.5個月的工資計算,雙倍也就是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至於你說他「有騙取國家財政補貼的嫌疑」,第一,勞動局不管這個,第二,你要有證據。不要信口開河。
算了吧,遇到這樣的單位,不如省省力氣,努力發揚自己的長傳,吸引大的,好的單位,不要浪費時間在這些垃圾單位身上。是金子總會發光的。我真心奉勸你,珍惜生命,遠離垃圾單位。
2樓:荊翱
你好,看你描述的情形,甲方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了,既然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乙方手裡沒有已經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的規定。
補償和裁人違法方面違反了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你可以詳細看看,希望能幫到你。
3樓:守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如果你這種情況呢真的是沒有過錯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是: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在你這種情況下,你要麼向單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麼要單位賠償,兩個半個月的工資,也就是一個月的工資。試用期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做法雖然不是很妥當,但是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合同的,要維權還是有些難度的。
5樓:
絕對是違法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給二倍的賠償金,即一個月的工資,同時,可以要求公司補發合同書。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但是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如乙方無過錯,甲方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甲方裁員需要符合法定程式,要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徵求意見。這個和試用期沒有關聯的。不符合程式裁員就是違法。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人數有多少人?如果超過20人機會比較大。
8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過了單位解約理論上應該有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是違法,但是你手裡沒合同,孩子,認了吧。。。
你們現在的情況是這個樣子的,甲方不守誠信,所以,你們現在就按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走,超過一個月,未訂立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按雙倍工資補償。
這就是你去勞動仲裁唯一的解決方案。
朋友,下回找個有誠信的企業,起碼手裡沒合同,他也不至於這麼坑爹!
合同本是一式兩份,你手裡一份,甲方手裡一份。
你們現在這個情況,自認倒黴吧。。。
勞動合同法關於星期天員工休幾天,勞動合同法關於五個星期天員工休幾天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
1 試用期間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2009年6月9日至2011年7月8日。2 工資應按月足額支付。無權分期支付工資 3 法定節假日加班,即使調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資。4 只有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公司勞動制度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現在公司沒有勞動制度,也沒有...
關於勞動合同法辭職的問題
辭職只要提前三十天提出辭職申請即可,如果不存在培訓協議以及單位支付培訓費或者簽訂保密協議不存在違約金 如果公司在制度上沒有其他規定,比如要提前多少天提出 要支付什麼費用 違約金和經濟補償金無須支付 等 你朋友也沒有欠款或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那麼,08年以後籤的合同,是不要賠償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