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一般公司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與勞動法相牴觸的,違憲的法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須進行修改。
一般用人單位在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手冊時,都要在勞動法的規定範圍內進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條款是不能和勞動法相沖突的,如果想衝突,就必須進行一定的整改。
2樓:匿名使用者
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見《勞動合同法》22條--25條。
損失的約定合法,但幾乎沒有單位能證明損失金額的,如果能夠證明,乙方應該支付。
這份勞動合同你可以和單位簽訂,因為合同內容中不合法的部分是無效的,損失的約定形同虛設,辭職滿一個月後單位不辦理解除手續,可以到勞動仲裁告單位,見《勞動合同法》50條。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條可細緻深入約定,這個是合法的。
對於賠償和違約金條款,公司的做法明顯違法,因病無法工作等,不屬違約或賠償公司的範疇,此條款無效。
交接條款是對公司自身的保護,這條是有效並且合法的。也就是說,員工在未交接完成就離職,公司在無助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損失賠償的。此條如果想保障員工權益,最好要寫上期限,比如一個月,1個月一到,不管是否交接完畢均可離職,這樣能避免公司惡意不交接的情況。
4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離職只需提前一個月申請即可,即便沒有完成交接也沒有違約責任,更不用支付違約金(有相關協議的人員另作討論)
員工離職未提前三十天進行書面申請的,或申請後不足一個月就離開工作崗位,造成損失的公司提供證據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關於公司主張賠償,一般就是你不能證明我確實給你造成了經濟損失的話,我就沒有給你造成經濟損失)
合同內關於離職違約金的一切約定都是無效的,關於離職員工提前三十天申請是有效的。
5樓:張律師
1、不需要和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完全相同;
2、除了單位對你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服務期和有關保守單位的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的事項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都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訂立,解除有哪些規定?
6樓:華律網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全文都是對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其中最為重要的幾條是: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關於勞動合同的其餘法律規定也很重要,瞭解相關的規定有利於在實踐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82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題
1 試用期間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間內。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2009年6月9日至2011年7月8日。2 工資應按月足額支付。無權分期支付工資 3 法定節假日加班,即使調休,也要支付加班工資。4 只有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公司勞動制度的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現在公司沒有勞動制度,也沒有...
《合同法》第114條內容是什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三者是什麼關係
合同法bai 第一百一十四條 du支付違約金 當事zhi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dao應當根據違約回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答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