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勞動合同法的進來幫忙

2022-03-22 03:40:41 字數 1024 閱讀 4528

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改制是你不肯重籤的,你人仍在單位,原合同期未滿,這個合同有效。單位可以以原合同約束你。

如果你提前30天書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就不算違約。

依據勞動法,僅有單位支會了你培訓費和競業禁止費用,你才支付賠違約金,這兩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的,你才需要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約定,你便宜了。

而且培訓費應按你培訓開始的工作年限每年遞減至0才合理。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樓:匿名使用者

1、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沒有再籤,但是原合同期限未滿。原來的合同是有效的。這時辭職的話算違約。

2、依據勞動合同法,只有單位支付了你的培訓費和競業禁止費用,你才要支付賠違約金。否則,這樣的規定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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