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想,
二、關於合同制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職工調動、轉移工作單位,均應通過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再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來實現。職工提出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應當在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與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向職工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你只能找前一家單位要求補償之前的十年工作時間。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實效期限是一年,希望你還沒有過。抓緊時間
2樓:匿名使用者
因單位換址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最終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單位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有相應補償。補償標準按照在新單位的勞動期限來計算。滿一年的算一個月的補償,半年以上不滿一年的部分算一個月補償,不滿半年的算半個月補償。
關鍵在於前一家單位已經工作十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獲得相應補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和單位協商下,應該是給你補償的。個人提出辭職的話則沒有。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不好主張,有證據證明你換單位是公司行為嗎?
急急急。熟悉勞動合同法的請幫忙解答下,謝謝!
5樓:琬爾一笑
他們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合同裡面的那個約定也是無效的。 當前對你來說,不是他們合不合法的問題,而是你要知道你採取的行為的後果: 1、如果你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那麼,從此以後你的勞動關係將發生變化。
這個會有什麼不同上面已經有人跟你說了。不此不再說了。但於你而言,在你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按正常理解,是需要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知道在這一塊你的原企業要求你怎麼做。 2、如果你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那麼,你仍舊會是原公司的員工。原公司如果要解聘你,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進行。
相對來說你上班時要注意不要違反公司的相關規定,以免給公司以可乘之機。如果公司依據原勞動合同中的那句話,認為你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就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以此為由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的話,那麼他們這樣做是違法的。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補償。
當然,他們向你做出這個決定,需要書面通知你。你也要小心取得這個辭退你的書面的通知,注意一定要公司層面蓋章的書面通知。 從目前的情況看,你不籤,公司肯定會給你小鞋穿,你要小心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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