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處理,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撤銷

2022-02-04 06:47:10 字數 6211 閱讀 3203

1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撤銷

2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3樓: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顯失公平。根據《民法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明顯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合同。這是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了公平、等價有償這一基本民法原則,而使另一方的利益嚴重受損的一種情形。

如果合同確實顯失公平,可以依據《合同法》以下條款行使撤銷權。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4樓:偉暉校夢山

顯失公平是利用對方交易經驗、交易資訊、談判能力等不足,而與之訂立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均衡的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先協商,協商不成可起訴,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顯失公平

6樓:匿名使用者

先協商,協商不成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按照《合同法》規定,即以顯失公平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法對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處理,顯失公平的法律效力

7樓:匿名使用者

一、處理方式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範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拓展資料: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並預見到行為的後果,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麼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8樓:華律網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民事行為是否顯失公平應當以行為成立時的情況作為判斷標準。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第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可撤銷合同】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關於協議書內容顯失公平並且協議已經簽訂,如果因為協議內容中的不公平條款到時受到損失,怎麼辦?

9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你所說的條款,屬抄於《中華人民bai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du顯失公平條款。zhi對於顯失公平的條款,一方當事dao人可以在一年之內行使撤銷權,即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顯失公平的條款。如果在一年之內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消滅後發生糾紛,該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即產生約束力,屆時一方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通常不會受到法院的支援。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10樓:正宗魷魚

一樓說copy法有誤。

首先這條條款是否是顯示公平的條款,不能根據你提供的這一點點資訊就能判斷,需要提供合同的整個文字,並結合談判的內容以及其他因素綜合考慮,所以是否顯示公平不是你說就可以的,要經過審判,由法庭裁判。

如果經過法院認定是顯失公平的,可以撤銷或變更,當然就如一樓所說的,這是有時間期限的,如果你認為對你非常不利,就要儘早與對方溝通,或起訴至法院。

11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建議你請律師諮詢,如果籤合同時 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等違法行為,合同就無效

合同中顯失公平條款的無效嗎

12樓: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對方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

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予撤銷,不僅是公平原則的具體體現,而且切實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13樓:無限粉

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1、何謂公平。

對於合同雙方來講,合同的公平究竟體現在合同各方的主觀認知呢,還是應該有一個普遍的客觀標準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錢或一顆胡椒籽可以構成一個有價值的對價。」這句話或許可以從一個側面提示我們合同當事人追求和價值是主觀的、不穩定的和相對的,因人們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雖然人們的主觀的價值標準在大多數情 況下是趨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們還是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合同作為交易的法律手段,應當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質。而一般來說,當事人出於真正自願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換句話說,合同雙方完全出於真意而達成的合同,儘管以通常的、普遍的價值標準和公平標準來評價,雙方利益出現了失衡,但對合同當事人來講,只要他認為是公平的,法律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應加以干涉。在合同關係中,公平可以理解為當事人自願作出利益上的選擇。

即使一方對另一方付出的代價是低廉的,如果當事人自願接受也是一種公平和對價。顯失公平原則中所講的「公平」應該是指當事人並不是完全出於真意,簽約而導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簽約,是因為其欠缺交易經驗、欠缺判斷力,過於草率或在對方有某些方面的明顯優勢的情況下做出的,如果不是這些因素的制約,他是不會與對方達成這樣內容的合同。

2、「顯失公平」中的「顯」的標準。

合同失卻公平究竟達到何種程度方為明顯不公平,本文認為應從下三個方面加以考察:

①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為雙務合同,不用支付對價的單務合同無所謂顯失公平。

②一方獲得了超過法律允許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卻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如標的價款大大超過了市場同類物品或勞務的**。

③因供求等因素導致**適當偏離價值或者是由於市場的固有風險而帶來的利益和損失理應排除在外。  3、顯失公平原則追求的應該是程式公平,而非結果公平。

如果只從「顯失公平」的字面理解,這顯然是從合同結果著眼的命題,但作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項重大原則而提出來的顯失公平維護的卻是程式公平,而非簡單的結果公平,這至少是由於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①單純以結果的不公平而變更或撤銷合同,容易導致各種原因引起的結果不公混淆不清,以致違背價值規律。導致最終結果不公平的原因很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同價值的偏離將成為常規,追求單純的結果公平很可能會干擾、扭曲基於市場供求的作用所形成的雙方的對待給付關係,從而造成對價值規律的否決。

②單純追求結果公平注重了對結果公平的保證,而忽視了對交易過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維護,人為地排除風險,不利於市場經濟機制的培育,違背了市場經濟的風險固有屬性。要知道,合同法是「法」而非合同,合同法不能對合同「越俎代皰」。合同法應重在為當事人提供公平交易規則、交易秩序,而非包攬一切,直接為當事人訂立「公平合理」的合同。

③只追求合同結果公平不符合市場競爭的要求。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只要競爭的條件是公平的,在競爭中市場主體處於平等地位,享有均等和機會,對競爭的「遊戲規則」一體遵行,那麼就為公平競爭,當事人由此所獲得的最大利益就具有正當合法性。追求合同結果公平會人為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從而影響資源配置的合理和高效率。

4、合同顯失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

在顯失公平的合同中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判斷力、或緊迫、草率或迫於對方的某種優勢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合同對於利益受到損失的一方並未充分表達其意志。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說是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此並不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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