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拿到工資,而且你在試用期,可以隨時走人。要準備好相關證據,直接到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所說的情況,我是否可以理解為,你在試用期後仍繼續在該公司工作直至5月6號提出辭職並與5月9號開始不去上班。
如果是,則:根據約定,4月15則試用期已過,應該按約定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沒有。你在該公司繼續工作,則你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條件推定為試用期約定的條件。
該勞動關係受法律保護。
根據《勞動法》31條規定,你要辭職,則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32條規定了你可隨時解除的三種情況:試用期內;強迫勞動;單位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以你所說情形,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此三種情形。注意,你們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試用期已過!
所以,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違法。但是,既然你付出了勞動,就有權獲得報酬,你在公司工作多少天就有權得到多少工資,法律是給以保護的,所以從4月15到5月9號的工資你是可以拿的。但是由於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由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你也需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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