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只有試用期月,提出轉正,,老闆以理由不給轉正,求助

2022-01-16 12:07:57 字數 5548 閱讀 4123

1樓:

如果自己工作能力確實不差,在此也學不到東西,建議離職吧!這樣不講信用的老闆,在他手下越呆吃虧越多,因為他已經習慣了說話不算數,呆下去承諾的工作預期完全是畫餅。

2樓:王元頁

只有試用期的合同,視為試用期不存在,屬於正式合同期,可以要求補發試用期和轉正期間工資差額

單位給的不轉正理由不合法,而且合同已經到期,可以要求籤訂正式合同,單位不籤合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補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樓:匿名使用者

離開吧!就是他不想給你轉到技術部,所以。不要在這裡耽誤時間。去找新的工作。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看他,你跟他原來籤的勞動簽訂試用協議是怎麼寫的?如果沒有約定的話,你就只有自己走人了。

5樓:書生之見是我

如果你的合同上註明是技術部,那是單位違約,建議你去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要求單位賠償一個月工資。

6樓:紅塵旅途

既然老闆不答應轉正,那就找個自己喜歡的職業去做!

7樓:倫鳳銘

看這種情況,老闆是不讓你進技術部工作;如果你不喜歡生產部工作的話,就離職去找適合你工作的單位吧。

8樓:匿名使用者

合情合理,老闆沒錯,你也沒錯,這是個雙向選擇的問題,如果你覺得你想要這份工作又可以忍住接受老闆的看法,就留下來!反之,你就可以再重新開始新工作了!

9樓:愚人上島

最終的主動要在用人單位手裡,想要就要,不要想試用期結束就88。你不適合單位,單位不要你,沒錯。別說是合法,就是「理」也是合的。

10樓:

離開吧,這是明顯缺你滴!早走早安心!

11樓:人文與情感

如果覺得不合適的話,就不要在耗著啦,呆著也沒有什麼意義

12樓:紅豬

要麼提出勞動仲裁,要麼另謀高就!

13樓:此號被盜請勿輕信任何評論和留言

走人吧,生產部是普工

1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做法已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儲存證據提請勞動仲裁

簽訂2年勞動合同2個月試用期。第3個半月發現還沒有給轉正,老闆這時卻要延長兩個月試用期且沒給交社保

15樓:

1、試用期簽訂了勞動合同,為兩個月,現在轉正時間過了半個月,過了試用期就視同轉正的,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延長試用期的。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6樓:大肥貓

不合理,這就是欺負你法盲

三個月試用期過後,不給簽字轉正但繼續聘用是否自動轉正???謝謝

17樓:

《勞動合同法》的配套法律如下: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勞動者開始使用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按月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1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10條、82條,應依法支付你雙倍工資【自你入職的第2個月起(2023年3月21日)至今的時間。補繳你入職至今的所有社保費】;你以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1、4款為由提出辭職,同時根據本法第46條第1款要求公司支付你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本法第47條);

勞動合同法的支援法條如下: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9樓:法律實務研究

1、超過試用期的,員工自動轉正,法律上沒有辦理轉正手續的規定。

2、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內的,試用期內雙方按試用期約定處理勞動關係;試用期結束後,用人單位沒有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自動轉正,有權享受轉正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20樓:廣州民商律師

是的,如果公司沒有給你轉正,那麼你也視為已經轉正,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轉正後的工資。現在公司讓你離職而沒有任何的正當理由,也未經與你達成一致,那麼公司必須按照規定支付你雙倍的賠償金

21樓:京城李律師

勞動法對這種現狀是認定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單位應當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現在公司讓你離職,是會要依法給補償的。

22樓:倚劍聽雨

你這個情況應該很好解決,試用期過了,如果沒和你籤正式的合同,那就是屬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這以後的一年內,公司需要每月付你雙倍工資,如果這種情況持續一年,你們合同就視為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在離職的話因為你已經又工作兩個月,這兩月工資雙倍給付,還要在補償你一個月工資。具體看下勞動法吧!

試用期三個月過了卻沒有轉正,公司算違《勞動法》了嗎?

23樓:常春藤

1、首先你要明確你的試用期是三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試用期滿三個月,如果試用期不合格,單位應該出書面的通知給你,如果沒有通知,就視為試用期合格應該轉正。應按轉正後的工資街待遇支付工資。

3、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轉正是需要辦一些轉正手續的,你可以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詢問一下原因,也有可能是他們疏忽了這件事,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而沒有辦理手續,視為預設轉正,工資待遇就應該按正式工來發放,否則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去調解。

試用期到,公司卻不給轉正,還要辭退我。該怎麼辦?

24樓:小汪律師

首先辭退你的原因你知道嗎?是考核不合格還是另有原因?撤銷崗位是整個公司都沒有這個崗位了還是單獨辭退你的?

這個辭退必須得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就是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合法的,那麼法律支援的只有半個月。

而且你們約定的這個試用期是否合理也不一定,勞動合同簽了幾年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簽了勞動合同試用期也過了但是沒填轉正申請單的算正式員工嗎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與用人單位已經簽定了勞動合同的,如被僱傭人需要辭職,需要被僱傭人提出書面申請,且不需要經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也就是說只要你提交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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