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先把他的社保什麼的,都給停掉,然後的工作就是全力找人,電聯、快件都不行的話,就查詢人事檔案、上戶口所在地找人等,總會有結果的。公告送達只有在上述各種方法都使用過,且確實找不到人的話,才能生效,直接用公告送達,應該是不好使的。(如果是外地員工的話,也只能出差了,就算是hr長個記性吧,今後要留完整的個人資料!)
2樓:匿名使用者
在辦入職時留他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影印件了嗎?緊急聯絡人**打的通嗎?還有,就是下次辦入職時,一定要看資訊是否填寫完整。
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如有銀行卡號,發放形式能隨便轉為現金嗎?在員工手冊中也明確了這一點了:以銀行劃款形式發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報紙公告一個月,或傳送ems離職通知函,儲存發件單據
5樓:陸河路海寧
試用期員工曠工直接解除。發到居住地或者戶籍地就行了。
6樓:苦璟香燕晨
如果送不到那就把退回的快遞封存,公司出公告,按照公司的規定對這個員工進行處理,那樣就沒問題了。還有你們有個疏忽,怎麼可能員工留的地址不全呢。
7樓:紅爍務齊
按照員工自動離職處理。在公司內部公告,然後保留一些有利公司的證據,防止員工後期找事。
找勞動仲裁,請勞動仲裁協助處理。
8樓:次浦毛奇略
那就屬於自離了,試期用內自離,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處罰就好了。
9樓:儲泰吾佳惠
公告解除,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發快件,保留回單。到時候他想鬧也沒有理
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傳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10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曠工多少天可以傳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問題在國家現行法律裡找不到具體的天數規定。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書》裡與勞動者約定具體的天數(連續的和累計的),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書》里約定勞動者必須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並在《規章制度手冊》裡規定具體的天數(連續的和累計的),然後發給勞動者每人一本《規章制度手冊》,由勞動者親筆簽收。勞動者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表明接受約定。
當員工的曠工天數達到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標準就可以傳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了。注意國家法定假日和週末假日不能作為曠工日計算,也不影響曠工的連續性要寫入約定。
如果企業沒有與勞動者事先約定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呢?下面介紹一種穩妥的沒有法律風險的企業單方面與曠工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補救辦法。當勞動者發生曠工以後企業向曠工者發出《催告信》要求曠工者限期回企業上班,《催告信》要用**信發出以便收取回執。
如果曠工者拒收或者人在外地,企業可以在本地報紙的廣告版上刊登《催告書》要求曠工者限期回企業上班,並請曠工者的親友幫助轉告。曠工者如果到限期不回,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並停發工資。企業手中握有回執或者刊有《催告書》的報紙,不怕曠工者投訴或起訴。
11樓:猴悸菇
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一般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公司規章制度處理。沒有規定或約定的,原則上符合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即可辭退。
我們一員工連續礦工8天,公司規定,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如何按照程式解除程式?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原先的***《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是曠工15天才開除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單位的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那麼可直接書面通知即可
關於如果後面的部分有關規定,就你說的情況建議注意是否已向勞動者公示.如果已經了,那就沒有什麼問題了,因為連續曠工7天就要按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這事本身是沒有問題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5樓:之然清風
要看是什麼是事情,先調查清楚再說
員工連續曠工15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是算自動
16樓:言旨論情
關於自動離職,準確的說,勞動法中並沒有這個說法。現在所有員工與企業間都是勞動合同的關係,而勞動合同只存在解除和延續兩種關係。解除可以分為企業提出或員工提出。
員工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按時上班。那麼企業可以依據規章制度(如果對此有相應規定的話)進行處罰,處罰的結果依據制度規定。
需要強調的是,一旦出現員工連續曠工,企業應第一時間處理,否則因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曠工期間出現一些問題,企業有可能仍要承擔責任,對企業來說,有較大的風險。
1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確定。
1、法律對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2、一般公司有勞動規章,如公司對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天,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按自動離職。
18樓:血刺日安丿
看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是否屬於違反公司制度的情況,公司可以據此要求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算你自動離職
單位要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但員工本人不來辦理相關手續,怎麼辦?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就要看你們公司的員工手冊或者管理制度上關於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是如何約定的。另外就是儲存好書面的證據。
參考內容
20樓:
入職時應留有身份證影印件,可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其身份證標明的住址傳送書面解除合同通知書,即便被退回也視為送達,公司依法解除合同不承擔責任。
21樓:狗蛋打狗蛋
建議你按該員工的身份證地址給他家裡寄一份通知,限制多少天內要求他回來公司上班,如果不回來上班,當自動離職算,由郵政快遞寄出,註明是寄的什麼通知,仍然到郵局列印查詢結果。
請先不要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在員工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回來上班後,再寄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依法解除合同。
22樓:李建成律師
可以單方解除。注意保留證據
23樓:雪飄零
職工發生曠工後(考勤表必須據實記載),再按以下流程進行
1,達到解合條件後,發放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其本人或家屬簽字,如拒收,再以**信或快遞方式送達,並儲存好票據。
2.如送達不了的可在有影響的報紙上登報宣告,三十日後即視為送達。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24樓:孫法官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什麼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
1、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需要向全體員工通告,才能作為認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依據;
2、需要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該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否則,不能給予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處罰;
3、以下情形可認為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妨礙、影響、破壞生產經營秩序的;故意損毀公司或他人財產的;侵佔公司財產的;不服從管理,打罵、糾纏相關人員,情節惡劣的;連續礦工或累計礦工達到一定時間的;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等。
2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公司的做法存在違法情形,應當在勞動者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員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首先批評教育,如不改正,可約定保證期間,如果到期仍不見效,單位可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最後,根據你說的情況,該員工應該還在試用期,試用期內可根據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同樣不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辭退員工要特別慎重。
一、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符合辭退的條件。
二、公司的規章制度要依法生效(由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多數通過,且公示)。
三、最好有一次書面的警告記錄。
符合以上條件,辭退員工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通常企業的規章制度都不完善,如果是這樣建議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
27樓:高階學徒魔法師
有沒有試用期的,有的話就可以解除,什麼都不用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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