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找兼職七天試用期,沒有籤勞動合同,第六天的時候,公司以不合格辭退,並不給工資請問我有補償嗎

2022-01-03 10:47:52 字數 5397 閱讀 9193

1樓:獲真保

因為沒有籤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合同,如果在兼職七天內是試用期,那麼試用期期間被辭退了,幾乎沒有補償,這個公司也太渣了,不合適早點辭退唄!何必讓人家上了六天班,合不合適三天就能看出來

2樓:江之豔

沒有。因為,第一你沒有籤合同,所以法律程式維權通不過;第二試用期期間一般是沒有工資的,或者有一定的基本工資。

3樓:以慕桖然

大學生找兼職七天試用期沒有籤勞動合同,第六天的時候,公司已不合格,辭退並不給工資,請問我有補償嗎?這個竟然沒有明文合同,光有口頭協議,那就快協議是怎麼說的?如果協議上說試用期內沒有工資,那你也只能吃這個啞巴虧了

4樓:紅苕藥

應該沒有。下次遇到這樣子的。跑路就是了。

5樓:小小的雨小點點

試用期也有工資,不管做幾天按天計算。讀了十幾年書,花了幾十萬塊錢,一個學識淵博的大學生不要把自己顯得那麼委屈無助,用你學的知識,拿起法律的**,幹翻那些遮天蔽日的無良老闆。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我覺得是事先沒有協商好,沒有籤合同肯定是沒有法律保護的,那就要看那裡的老闆是否有良心了。

7樓:奮鬥的小貓

有個屁補償,那都是騙人的

8樓:我是一個人

沒有補償,但是要發工資的。

9樓:匿名使用者

打**給勞動局舉報,但是你要提供你在這裡上班的證據。打卡記錄,或者人證,沒有證據的話真的不好搞,即使說了,他們一口否認你也沒辦法,有證據的話,他們想賴皮也賴不掉,這種事其實多的事,很多人都是忍氣吞聲,不想因為這點事去煩,但我覺得這是原則性問題,這就是社會。兼職一般都是按照時薪算的吧,這種辣雞店最狗屎了,果斷支援你舉報

試用期已經過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沒有犯錯誤,公司單方面辭退,可有補償?

10樓:

應當獲得補償。

1、不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第一個月不是雙倍。

2、合同試用期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2、公司單方面無正當理由辭退的,屬於違法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87條,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當然你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算是在47條,每滿一年按一個月工資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你這種情況屬於後者,雙倍的話就是一個月工資的錢。

3、季度獎應該獲得,因為你們已經簽訂有效合同。

綜上,你就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應得獎金和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想繼續在這裡工作就協調取錢走人,如果要求繼續工作,也可以。協調不成就走勞動仲裁。

11樓:韓飛律師

1、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2個月的工資),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仲裁委不收費;

12樓:完美先生

你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干預後,會返還你3倍的工資。

13樓:匿名使用者

保留好你的工作證和考勤卡以及所有能證明你工作身份和工作時間的檔案資料。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為籤一年合同的試用期一個月,每增加一年可以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所以你所在的單位已經違反規定了,至於加班沒有加班費更是違法的,對於工作不適的情況,要求必須出具書面檔案給員工並解除勞動關係的,須支付至少一個月的補償金,沒有繳納社保的,除了要給員工補繳外還要接受行政處罰,你這裡的問題很多,如果你真的不想在這家企業做了,建議你收集好上述資料,直接去當地人保局的勞動稽查大隊舉報,然後申請仲裁,雖然時間會長一些,但是能給自己爭取到相應的權益。不知道你在哪個城市,基本上北京這裡還是比較正規的

14樓:王歌姚

一、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實行同工同酬。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綜上,首先找到自己的上班記錄(如打卡簽到記錄或同事的證明或其它能證明你在單位上班的資料),然後去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五日內會給你通知受理或不受理,一個月內會**。如不受理,再去法院起訴。

15樓:玩人吶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比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等。

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

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訴訟。

試用期內被辭退,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辦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證明你們之間的勞動關係,工資就必須付。因工作失誤的損失不全是你的事,企業是個系統工程,缺少預防也是一個本身問題。。。,且處罰是有上限的。必要時,可申請勞動仲裁

17樓:鄲娜遊春嬌

可到公司諮詢,如果公司不給發的話,可到勞動部門告他。

18樓:謝蔚竹惠麗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限內,只要付出了勞動,就要給工資。否則你可以投訴勞動部門處理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制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業務水平等;

2.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3.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4.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勞動者試用期內。

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評價,並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否則屬於違反辭退

19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試用期辭退有否補償的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補償金的。

您好,我去一家公司上班,說是試用期七天,已經上了六天的班,沒有簽訂合同。經理說我不適合這份工作

20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無故辭退勞動者,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能證明該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不需要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1樓:

既然公司用了你幾天,當然應該支付工資。經理說你不適合這份工作,就讓他給你把這幾天的工資結算了,另外找份工作,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及時結算工資,就讓用人單位給你打一張欠條,要求註明那天支付工資。

解除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剋扣工資和加班報酬,均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2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註明試用期。口頭協議的試用期並不受法律保護,員工可以以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為由直接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但是你工作時間只有6天,應該是按公司制度的

未簽訂合同,試用期上了一個星期班,公司說辭退我,說沒有工資,想了解一下是否合法。 20

23樓:弄舟散人

一個星期也是要付工資的,不付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七、試用期工資如何確定

由於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非常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條款,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試用期的「模糊規定」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演變成了「白乾期」「廉價期」,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獲得的勞動報酬非常低廉,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不低於」原則,首先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試用期工資的最底線,其次,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二者取其高。

八、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辭退員工?很多用人單位均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在試用期內完全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認識是極其錯誤的,不單單損害勞動者的權益,也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法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

「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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