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為月是否過月就可以自動轉正

2022-09-20 13:25:08 字數 5487 閱讀 4058

1樓:李亞東律師

是的,只要用人單位沒有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則視為單位同意員工自動轉正並繼續留用,之後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可以約定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可以約定二個月。

法律分析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試用期的長短,針對不同時間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減少,試用期時限也應該逐步減少,並且在合同雙方無變動的情況下只能試用一次試用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試用期的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但是隻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可以延長,但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的情況下。試用期過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

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至於轉不轉正是你們自己約定的,試用期只是單位對你的考察期,如果試用期內單位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你不合格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如果過了試用期單位與你解除合同是要賠償的。建議學習勞動合同法,內容不多,學學有好處。

我公司的勞動合同上是寫6個月的試用期的,但面試的時候就說兩個月九可以自動轉正,有沒有自動轉正這種說法的

3樓:貧僧最愛吃豬肉

有自動轉正的說法,舉例說明:小李簽訂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3個月,比方說試用期時間是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1日起,小李就自動轉正了。

現實當中有許多單位有試用期考核,綜合考評表現的做法,即使如此也不要擔心。在三個月試用期即將到期之前,單位一般情況都會進行考核,考核通過就萬事ok,考核不通過的話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使這樣也會提前通知你,屆時你得不到任何賠償;如果單位在3月31日前沒有進行考核或者進行了考核但是沒有給出考核結果,在法律上你已經自動轉正了,成為了正式員工。

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是一一對應的關係。

勞動合同期間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勞動合同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違法規定並履行試用期,用人單位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法律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轉正,就是轉為可以在公司正式上班,可以籤用工合同

5樓:簡簡單單

1、合同上是寫6個月的試用期的,沒有自動轉正的說法,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你表現好,可以提前給你按試用期後工資待遇的,在法律上,六個月內你都在試用期內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三個月到了自動轉正嗎?如果入職通知書上另有約定如何算? 200

6樓:我來跟你談談情

試用期三個月自動轉正,以國家合同法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注意事項

(一)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間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許多用人單位都認為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常常是用人單位方面容易出現的問題。

其表現是: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由此而產生的爭議糾紛,仲裁和訴訟時單位必然會敗訴。

因此,必須提出一個忠告: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要為有錄用條件而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和告知舉證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一項規定的要點是: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

如果有錄用條件,辭退員工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已經公示和勞動者已經知悉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處理中敗訴的重要原因。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承擔法律責任,還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此,已經公示和已經使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考核證明,就成為用人單位必須提供的重要證據。因此,用人單位要儘可能使自己的錄用條件具體化,書面化,公示化,證據化。

7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試用期準備完時,會跟領導或者人事再談一次關於轉正事宜,必要時會再籤一次。如果他們沒有找你談,而合同上又說明試用期過後需本人提出申請申請才能生效,那麼你就不算是轉正的,如果你不想做,你可以按試用期提前三申請辭職。

8樓:浩酷科技

正規公司都是需要填寫轉正單,上面一般附有領導的評分和評價(有的還帶有個人自評)提交到人事部(有的人事部可能會安排轉正面談)這樣才算正式轉正。所以自動轉正的說法是不正規的,理論上你還處於試用期內。

9樓:風蕭蕭兮想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顯然,你與公開發中心籤的合同為兩年,那麼只能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公司約定給你三個月的試用期就是違法的,那麼你做滿兩個月的時候,公司沒有提出異議的,就說明你已自動轉正。 2、社會保險應該自員工入職之日起開始繳納,具體可以登入社會保險**管理局**查詢,所以,你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已經是違法的。 3、建議你搜集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

尋求法律的援助。

簽了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但是過了試用期還沒有籤轉正合同,這樣是轉正了還是仍然試用期?

10樓:田野心語

1、你已經簽定了2年勞動合同,試用期已過,你已經轉正。

2、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兩個月的試用期符合法律規定。

3、沒有哪部法律規定,試用期結束後需要簽訂轉正合同。且由於《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故兩個月過後,應視為你已經錄用合格轉正,開始支付轉正工資。

4、如果你要辭職,需履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如果單位不提前批准,你應該繼續工作至三十天屆滿。

試用期已過是否自動轉正?

11樓:小魚教育

1、試用期滿後,自動轉正的;

2、這種情況屬於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公司不給你,那麼對你不利,你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並錄音取證;

3、雙倍工資僅適用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若公司違反上述法條的規定的,你要求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

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

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

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

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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