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作為在校大學生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所以只能簽訂實習合同。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後,試用期再開始計算。
2樓:
實習期和試用期是兩個概念,實習期一般是在未畢業的情況下實施的,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購買社會保險,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而試用期則要計入勞動合同期限,並且勞動法有明確規定需購買保險
3樓:中顧法律網專家
算實習期啊 如果感覺滿意的話,一定要投我採納哦。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們所簽訂的「實習協議」的內容而定!實習協議只是一個名稱而已,如果其內容明顯有試用的意思就可以認為是試用合同!在出來找工作時,應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鑽空子!
既然你是通過招聘而進入單位的,那單位應該跟你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不應該是什麼實習協議,除非這是你要求去他那實習!如果是實習,那合同期滿後,企業不與你建立勞動關係這也是不違法的!
不過在實習期間,你也可以要求籤訂勞動合同,至於他們最後用不用你那就是他們的事了!
問下在一家公司在實習期內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5樓:華律網
勞動者抄
在試用期內是要籤試襲用期合同,還是籤bai勞動合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du企業zhi可以對新進員工設定試用期,dao但是許多企業為了使自己佔據主動,往往不同試用期內的員工簽訂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或只簽訂試用期合同,實際上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由此可以得出,勞動者即使是在試用期內,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此外,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樓:匿名使用者
實行是學校把理論與 實踐結合的教育形式,實習期屬於教學期間,實習生回還是學生,答不具備法定的勞動者資格,不能訂立包含實習期間的勞動合同,可以訂立畢業後的勞動合同,但勞動關係的建立要從畢業後工作時起算。
勞動合同的訂立遵循自願原則,不存在一定的情況。
如果是試用期,必須在一個月之內訂立勞動合同。一個月內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不訂立合同的,應當結清工資,解除勞動關係;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繼續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主張二倍工資。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間,勞動者認為不適合自己的,提前3天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勞動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
7樓:城裡北
《勞bai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du
立勞動關係,應zhi當訂立書面勞動
dao合同。已建立勞動版
關係,未同時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具體你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關於試用期內你覺得這家公司不合適想辭職,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請看《勞動合同法》的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為了保障我們自身的權益,最好在試用期就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全文
8樓:分秒律師
試用期內是否要簽訂勞動合同--分秒律師
9樓:
按照新的勞動bai合同法規定,
du理論上只要企業zhi用人就要簽訂勞動合同dao,但是專
在合同期內可以約定試用期,試屬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其實這是保護勞動者的方式,避免試用期內如果出現糾紛互相扯皮。新的勞動合同法是傾向於勞動者的,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並且不用支付違約金(培訓分攤的成本除外);試用期內可以隨時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相互的)。
試用期協議算不算正式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可約定試用期限。只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對的,你可以去申請仲裁,具體的要看仲裁的結果。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
大四下半學期的實習期算不算是試用期
這個要看你們所簽訂的 實習協議 的內容而定!實習協議只是一個名稱而已,如回果其內容明顯有試用 答的意思就可以認為是試用合同!在出來找工作時,應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鑽空子!既然你是通過招聘而進入單位的,那單位應該跟你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不應該是什麼實習協議,除非這是你要求...
關於試用期和勞動合同問題求助,關於試用期和勞動合同的問題?
一般工作滿一個月未簽訂合同,可按每個月雙倍工資向用人單位索取報酬!如果你辭職的話,應提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第九十條 這時你可依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