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試用期是月,月後就可以轉正了嗎

2021-05-30 02:21:42 字數 3053 閱讀 7864

1樓:起名字難吶啊

實習應該不屬於勞動關係範疇,而試用期則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應當屬於勞動關係,應當

在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不過你要證明你後三個月不是實習期,是試用期,否則,單位仍然說你是實習期,不太好說。

但是你已經是在全日制單位進行單位安排的日常工作的,與正式員工工作量沒有實質性區別的話,

鑑於你已經畢業,我覺得你們也可以認定為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試用期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

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

個月。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

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於試用期和實習期的規定

2樓:華律網

不一樣。1、實習期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目的是為達到理論聯絡實際和更好地學習理解科學文化知識。只涉及在校學生。

所以實習期內與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拿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不違反法律規定。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2、試用期,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進行相互瞭解、考察和選擇而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一定的期限。

①試用期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②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③在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雙方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④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合同當事人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而言,只要證實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方面而言,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也無須提前通知企業。

試用期合同當事人單方隨時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是針對未畢業的學生而言,試用期是針對勞動者而言,兩者不是一個概念。

如果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是可以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的。你在畢業前是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身份,因此那個實習期跟試用期不能混為一談。當然,像你這種情況,如果已經對公司有一定了解,可以獨立工作了,一般企業就不再約定試用期了。

建議跟公司領導溝通一下,瞭解約定試用期的原因,領導對你有什麼期望,工作上有哪些不足,應該在哪些方面努力。如果公司堅持試用期,也沒什麼,試用期內如果你覺得公司崗位不合適,也可以提出辭職的。此外,試用期你已經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社保公積金公司應該為你繳納了。

4樓:樂觀羅江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天試用期的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實習合同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實習期只適用於在校學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保險或最低工資的限制,故意與符合勞動者資格的非在校學生簽訂實習協議,這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實際上即便籤訂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和非在校學生也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實習生的實習時間、工作時間、實習費、實習內容等細節。同時用人單位可以為實習生購買商業保險,避免實習過程中發生因工受傷後產生經濟賠償糾紛。

5樓:墨城朽木

試用期是國家規定的不得超過半年,在此期間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

過了試用期,簽訂正式合同,要解約就得按有關規定了。

而見習期、實習期是用人單位自己規定的,合同上寫上了就得執行,沒有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單位可以先讓你試用低於半年時間,然後讓你見習n長時間在接著實習n長時間,都是合法的。

看你說的是他們合同上寫了實習期三個月,轉正期7個月,那麼就法律意義上說這是不合法的,就看你願不願意了。合同上寫明瞭並且你簽了就說明你同意這種做法。你如果覺得不合理,那麼你有以下幾種選擇:

1、和他們商量修改合同內容,比如說將見習期、實習期縮短或取消。

2、忍痛簽訂3、不籤 具體哪種做法就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你巨牛,人家求著你籤合同,那麼就選1,如果你急著要這份工作,那就選2,再如果你可以有更好的選擇或機會,就選3.

一般來說,大部分人都會是選2.有些不錯的單位實習期要1年甚至2年,你知道麼?

呵呵 根據你的實際情況吧!

6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從您畢業之日起您已經符合一個勞動者的主體要件了。您和單位之間建立的就是勞動關係,而非實習性質的勞務合同。試用期要符合法律規定,三年以上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

7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你第一次籤的實習協議背景是你是大四學生,尚未取得畢業證,一般認為你此次只是實習協議,不是勞動合同,實習協議不受勞動法調整。

2、你第二次簽訂的合同,是你取得畢業證的時候,此次為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關係以此次簽訂日期為建立勞動關係日期,公司在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做法沒有問題。

8樓:勞動案件專家

畢業前屬於實習期,畢業後屬於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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