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人防車位使用權屬開發商還是業主

2025-04-06 10:10:25 字數 3121 閱讀 9000

1樓:別墅大師

小區人防車位使用權屬開發商。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因為人防車位是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屬於小區的附屬設施,所以開發商享有使用權。而且從整個小區的面積來說,人防車位也並沒有計算在房屋的公攤。

當中,所以也並不拆穗屬於小區的業主所有。在平常日常生活當中,可以通過租賃的方式來獲得使用權。人防車位還是比較好分辨的,從外形上來說,因為有暫時的出入口和密閉的通道,所以還具備有抗暴的單元門和密閉門,再加上單獨的人防地下室。

都有非常厚重的防護門,所以在人防地下室所建的停車位就是人防車位,一般都屬於集中處理的地帶,由防護門包圍整個車位。

小區業主在購買車位時,首先要明確車位是否具備有所有產權證,如果無法提供所有產權證,就只能夠藉助於租賃的弊消方式來獲得使用權,而無法獲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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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大師。

2樓:來自臨渙古城和氣的楊修

小區人防本身屬於我們中攜業主緊急使用,地下面積是我們亮粗所有賣鍵伏業主佔地使用範圍內,理當人防車位屬於我們業主所有!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3樓:姜超

人防車位,開發商無權**使用權。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使用、收益,但不能進行買賣,因此,合同雖然名為使用權轉讓合同,實際上是租賃合同。人防車位一般適用於一些人防工程,是指為了保障戰亂時期人員的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位於地下的防護建築,是國家強制要求配套的建築,禁止開發商銷售。

人防車位和非人防車位的區別是什麼。

1、建築形式不同:人防車位有戰時出入口、防護通道和密閉通道;普通車位沒有;

2、防護功能容不同:人防車位有防護單元和抗暴單元;普通車位不具備;

3、結構內容不同:人防車位具有抗核暴荷載衝擊波的設計,地下室頂、底板以及側牆厚度都明顯高於普通車位。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公用建築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拓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4樓:侯義民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的是使用權,不是產權,比如產權車位賣10萬,人防車位買個七八萬,使用五六十年這樣,跟建築同壽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未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設施的使用權禁止買賣,亦未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屬於國防資產。

法律和行政法規未禁止作為人民防空工程的車位使用權的買賣,依據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之法理,人防停車位可以買賣。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規定: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面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5樓:羅光飛

法律分析:如果人防車位是經規劃批准且沒有佔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的情況下,開發商是可以向業主**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第五條 國凱談碰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盯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六條 ***、**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軍區根據***、**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縣級以上侍早地方各級人民**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6樓:電子科技a導航

人防車位開發商沒有權**使用權。

根據規定,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使用、收益,但不能進行買賣,因此,合同雖然名為使用權轉讓合同,實際上是租賃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因此,涉案合同超出20年租賃期的部分無效,開發商應當將超過租賃期限20年的轉讓價款返還給業主。

人防車位的辨別

1、獨立的人防地下室都有人防口部,門為比較厚重的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很容易分辨出來,裡面的車位均為人防車位。

2、如果在地下室裡面劃分割槽域建設人防地下室,一般小區都被要求進行集中處理,那麼人防防護門(防護門和密閉防護門)圍合空間裡面的車位,那就肯定是人防車位。

3、有一些上萬平方公尺的地下停車場裡面有很多防護門,識別還是有難度的,可以通過觀察小區規劃圖來分辨哪些是人防工程車位。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在報規劃的時候已經明確地下室的功能,哪些部分是人防工程、哪些部分是可以**的產權車位,這些都很清楚。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嗎?

7樓:小張愛聊教育

人防車位開發商有權**使用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的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以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根據「平戰結合」的原則,在和平時期,開發商可將人防地下室作為車位以出租等方式轉讓使用權,收取利益。

人防車位購買建議

如果開發商將地下的人防工程建設成車位後賣給業主,其實賣的只是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因此以這種方式購買的車位是辦理不了產權證書的,這樣一來,業主的權利難以得到保障。開發商將人防工程作為地落車庫,對業主開展停車服務,僅限於出租,不得買賣。

人防車位20年後怎麼辦,人防車位20年後要錢嗎

到期後可根據個人情況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規定人防地下室不能辦理產權。人防車位的使用灶棚者只能享有使用權 不能享有產權。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承租人獲得車位的使用權。國家建設的人防工程,只作出租不能用於販賣,一般租用人防車位只能使用二十年,如果到期可以繼續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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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產權車位有買的必要嗎,小區地下車位有必要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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