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小區裡的車位也是可以賣給非業主的,因為車位如果售賣的話 那我任何人都可以給我。
2樓:網友
看具體情況了,一般合同上有說明,只能是業主才能買,過戶就要先是業主才行。
3樓:*****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中並無規定,車位、車庫只能**給業主。
上訴人上訴稱由於國土房管部門規定案涉車位不得**給非業主,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且即使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均屬於法律風險,並非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上訴人上訴要求以此為由免責,沒有充分法律依據,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由此看來,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的答覆是肯定的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已經簽訂《認購合同》的情況下,不按合同約定與被上訴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構成違約,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符合合同約定,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樓:網友
新的法律規定優先業主購買,只有在業主同意情況才可以外售。
小區車位能賣給非業主嗎?
5樓:賈俊峰
車位可以賣給非業主,並沒有相關的規定禁止把車位賣給外人。但是有規定小區的車位要滿足小區業主的需求,所以只有在本小區車位夠用的情況下才能把車位賣給非業主。
法律分析
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芹世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同時,目前物業部分在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還涉及到維修和費用的承擔問題。
比如哪些部位、設施、裝置屬於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哪些屬於部分業主共同共有;未分攤共用建築面積的地下停車庫權屬,應屬全體業主還是屬於開發商,如果嫌衫肢屬於全體業主,權證應如何發放、保管、使用,收益應如何處理,維修**。
如何籌集、如何分攤。而對於開發商已**的地下停車庫應如何處理,對於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多層鋼結構移動車位的權屬應如何認定,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是否能對此提起訴訟,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對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等,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解決方法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
不過總的來塌凱說,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
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開發商可以將車位賣給非業主嗎
6樓:點行**
不可以。小區內的車位、車庫建設的成本是納入到住宅小區的建設成本中的,並由全體業主分擔,車位好歷中、車庫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按照誰使用誰付費的原則,將所收費用納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費用中,由全體業主共同受益。
小區車位,只有在滿足業主所需車位後且有剩餘時,開發商才可以允許業主以外的人使用小區的車位。但開發商不能通過**等方式轉移車位所有權,只可以通過出租方式給業主之外的人。開發商將車位出租給業主之外的人時,不得影響小區正常的物業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友山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爛檔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小區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 可以對外**嗎
7樓:搜狐焦點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家庭擁有了小轎車,車輛的增多帶來了車位的困擾。但是在小區中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許多客戶在選擇戶型的時候都希望車位可以一同轉交使用,給自己的愛車乙個停靠的港灣。
那麼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是否車位可以對外**?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物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可見,判斷房產公司**車庫的行為是否合法,要區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
一種情況是**規劃內的車庫是否合法的問題。房產公司**的如果屬於建築物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且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車庫可以**,那麼該房產公司**車庫是合法的。如果雙方對車庫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又可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車庫在規劃中已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業主在購房時交付了相應公攤款項,則該車庫應作為共有建築屬於業主共同所有,房產公司無權**。二是車庫在規劃中沒有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車庫的建蓋資金全部由房產公司支付,建成後也沒有通過任何形式轉由業主負擔,則該車庫的所有權應屬房產公司,房產公司當然有權**。
另一種情況是**非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是否合法的問題。該類車位、車庫不符合規劃要求,一般均是擠佔了業主的公共空間建蓋或者是把業主的公共用房改為車庫。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之規定,該類車位、車庫應屬於業主共用,房產公司無權對外**。
關於購買車庫的主體資格問題。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房產公司和業主可以約定**、附贈或者出租,但無論以何種方式處分,都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即本小區業主享有優先權。由於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具有規劃性和專用性,因此房產公司無權因小區業主暫無購買力或不需購買而擅自將多餘車位對外**。
房產公司向非業主**車位,須經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否則行為違法,應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8樓:*****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中並無規定,車位、車庫只能**給業主。上訴人上訴稱由於國土房管部門規定案涉車位不得**給非業主,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信,且即使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變化,均屬於法律風險,並非屬於不可抗力的範疇,上訴人上訴要求以此為由免責,沒有充分法律依據,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由此看來,車位只能賣給業主嗎的答覆是肯定的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已經簽訂《認購合同》的情況下,不按合同約定與被上訴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構成違約,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符合合同約定,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支援。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9樓:北京金訴事務所
小區的停車位能對外出租嗎?
小區車位可以由開發商買賣嗎
10樓:鑽誠投資擔保****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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