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公司規定三年不允許調動合法嗎

2025-03-04 00:55:16 字數 5703 閱讀 4733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說合不合法,只能說是無效條款。

2樓:愛很美只因你

勞動法裡面的就要遵守。

我是2012年5月15日與公司簽訂三年期的勞動合同。2015年4月份,公司因為調動工作崗位,我不服

3樓:無雨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勞動爭議的應該在一年內申訴調解,一年後勞動仲裁委員會將不再受理申訴。參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跟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寫離開公司三年內不能從事這個行業合理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是2年,這期間公司要給你補助。就是說你離開公司後,不能從事同類行業。比如,你與旅遊公司簽訂的合同,離開後,2年內不能再到其他旅遊公司。就是這個意思、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中都這麼寫的,我們公司也是普通行業,做精細化工的,也是這麼弄的,但跳槽出去的人很多,沒人受這個限制,沒有影響的。可以籤。

6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您是否是技術人員或者高階管理人員。

簽定3年合同,以不同意調動接觸勞動合同是否違反勞動法?

7樓:網友

公司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你和你的男友在乙個公司上班,你也說過了是(未正式結婚登記)那麼,你們不算是夫妻關係,那麼公司說「以你們兩人不能在同一單位工作為由做人事調動,如果不去,讓你自己主動辭職」是不合法的,完全可以起訴公司,只有在你們領了結婚證之後,上面的那句才算是合法的。我建議,你們在參加工作時,在空閒時間可以瞭解一下勞動法和合同法。

8樓:南京胡志丹

工作崗位屬於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對於崗位的變更,需要和員工協商一致,並簽訂變更協議。

單位沒有權利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所以單位以員工不同意調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網友

1\在勞動合同中沒有規定夫妻兩人不能在同一單位工作,假如你公司有這樣的規定,那麼他要你賠償金。

2\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要兩份的內容一樣才有效力的,你說的:"但是空白地方不是我們認可的。公司可以隨便填寫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這個是無效合同。

3\不能以不服從調動為由要你主動辭職,但他調動你,你不去原崗位報到,可以已你缺勤來辭退你。

10樓:鄧志華我愛你

公司的規定(制度)如果制訂的程式是合法的,就沒有違法,你需要遵守。我之前的公司也是這樣的,但你們的情況可以不是完全符合啊,因為你們還沒有登記,不能說是直接親屬關係。

11樓:網友

明顯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在勞動部門去投訴。

勞動合同上沒有註明工作崗位,公司強制調動我的工作崗位,合法嗎?

12樓:網友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理由是單位隨意更改你的勞動合同主要條款。即第17條第四款。單位屬於非法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不接受單位的調動,立即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有充分依據,你不接受。可以要求單位按照第40條第三款的約定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單位屬於非法變更勞動合同條款,視為單位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樓:村人野老

1、雖然勞動合同上寫明瞭崗位,但一般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上都有寫明服從公司安排等,所以這個對你不利;

2、考核合格與否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的範疇。是否合格這個考核過程仲裁院不會進行實體考察。

3、目前情況看,單位不想要你了 說白了就是想趕你走。所以你最好目前收斂點,收集其他方面的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證據,再從其他方面下手。

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4樓:簡簡單單

1、公司強制調動我的工作崗位,建議馬上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否則拖得越久,對你越不利的。

15樓:月光下的星期

勞動合同應該註明工作崗位,沒標註的可以隨便調動,這是合法的。,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就沒問題。

公司勞動合同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合法嘛?

16樓:網友

公司勞動合同要求員工離職後不能從事相關行業是合法的,但是前提為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7樓:網友

首先,競業限制期限最多不超過兩年,多約定的部分都是無效的。其次,公司設定競業限制義務應當給你相應的補償,如果未約定補償,你可以不用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18樓:網友

不合法,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競業禁止條款了,他們是要給你錢的。

19樓:都燕果團隊

如果對方支付了相關費用,才有效。

20樓:網友

這個顯然是不合法的。離開公司後的員工仍然必須承擔對原公司資訊的保密義務,但這個保密義務並不能排斥你找其他公司作為工作單位。公民都享有勞動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的。

在同乙個公司不能談戀愛嗎?瞭解勞動合同法的請進!

2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是不能因為勞動者在公司談戀愛而辭退勞動者,因為沒有法定事由的辭退員工的行為是非法且無效的。你們公司的規章制度完全對抗不了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如果因為你們結婚而辭退你們任何一方,你可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或申請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2樓:網友

公司內戀愛當然是可以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因為勞動者在公司談戀愛而辭退勞動者的。

婚戀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容任何組織及個人侵犯。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檔案,當然不能限制員工的婚戀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上面的法規可知,用人單位當然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合法的程式制定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但其中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

23樓:偶爾不懂

《勞動法》裡面肯定沒有,公司規章裡面估計也不會明文規定。

但這好像是約定俗成的。特別是在外企、小型企業、高效率企業或經營型公司。

同一公司談戀愛,的確不合適。如果結了婚,那最好乙個離職,另謀高就。

作為公司管理層,這也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不利於公司管理、保密等等。

拉幫結派都不允許,都成一家人了,對別的員工也不好。

勞動合同法第38條,勞動合同法82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必須要和國家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內容相同嗎?如果有些出入那算不算是有效的勞動合同

一般公司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與勞動法相牴觸的,違憲的法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須進行修改。一般用人單位在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手冊時,都要在勞動法的規定範圍內進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條款是不能和勞動法相沖突的,如果想衝突,就必須進行一定的整改。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見 勞動合同法 22條 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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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在一企業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