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玖予學姐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有什麼區別
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訴的人,二者的區別在於犯罪嫌疑人只存在於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而被告人則既存在於公訴案件也存在於自訴案件並且都是存在於審判階段。
2、「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雖然是對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但是卻有著重要的程式和實質意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謂不僅表明了各自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而且互相間還有獨立的意義,即「犯罪嫌疑人」並不必然發展變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經過偵察和審查起訴,最終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則「犯罪嫌疑人」不會變成「被告人」,訴訟將會終止。
3、不僅在程式意義上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也有區別。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權利:
(1)委託辯護人。
(2)拒絕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3)聾、啞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訊問等程式。
(4)有權核對訊問筆錄(5)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6)有權申請重新或者補充鑑定。
(7)有權提出申訴。
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幾項權利:
(1)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證據質證。
(2)參加法庭辯論。
(3)向法庭做最後陳述。
(4)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5)提起上訴。
(6)提出申訴。
2樓:聯想勁旅
未經法院審理判決的疑似犯罪分子統稱為犯罪嫌疑人。如果沒被檢察院公訴就不是被告。公訴至法院的嫌疑人就是被告。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麼區別
3樓:
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體現:
1提起公訴以後才稱被告人 2疑罪從無,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3控方負舉證責任。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和體現
4樓:飄雪啊
區別就是所處的刑事階段不同。
體現:在偵查中稱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階段稱被告,審判後宣佈有罪的人稱罪犯。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物件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物件。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
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刑復事訴訟的全過程中制,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
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體現:1提起公訴以後才稱被告人。
2疑罪從無,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3控方負舉證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以檢察院的起訴書為分界點,起訴前都稱犯罪嫌疑人,起訴後稱被告人。
7樓:汪幫清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根據刑事階段予以劃分稱謂,被告人一般在審判階段予以稱謂,其他階段如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稱謂是犯罪嫌疑人!
8樓:鐵打不過
在破案時逮捕的人叫犯罪嫌疑人,還並不確定是否真是此人;法庭判決書下來後一錘定音,就是被告人了。
9樓:味道
補充:在自訴案件中,統稱為「被告人」
刑事訴訟法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什麼不同?
10樓:戚廣利
1、從偵查機關立案開始,涉嫌犯罪的人員即稱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稱罪犯),這樣的稱謂一直沿用到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交公訴機關(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時止,法理上在審判判決前都屬犯罪嫌疑人。
2、自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開如則對犯罪嫌疑人轉換了角色——被告人。則稱之為被告人了,審判結束,定罪量刑了則轉換為罪犯或服刑人員。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區別
11樓:周永濤律師
自古以來中國對於人權就不是很重視,因此只要行為人有違法犯罪行為,就一概稱為罪犯或被告人。但97年刑法修訂後,採用的是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在法律沒有確定行為人有罪或無罪的前,一概認定行為人無罪。犯罪嫌疑人是在偵查階段和提起公訴階段對於是行為人的稱呼,而被告人與民事訴訟相近,即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公訴,自然其稱呼要變成被告人了,這與法理原則相符!此復。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和檢察院階段是犯罪嫌疑人。
而到了法院就是被告人。
13樓:不是的葉子
犯罪嫌疑人是庭外的稱呼,被告是庭內的稱呼。
在刑事訴訟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哪些區別?
14樓:上海敬業律師
當事人從被刑事拘留到宣判這個階段,都是犯罪嫌疑人。
當事人在法院審理階段才被稱為被告人。
另外,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中,被告人可能是犯罪嫌疑人,也可能不是犯罪嫌疑人。
15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向法院起訴後,就是被告人了。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 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
關於傳喚和犯罪嫌疑人的問題,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 有什麼權利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規定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
犯罪嫌疑人什麼時候可以開始聘請律師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就可以聘請律師,聘請律師實際上等於增設了一項對司法機關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的有效機制。對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 誘供等違法現象的發生,避免冤假錯案,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著積極的制約作用 能夠有效地促進偵查機關從偵查階段開始就注意全面 客觀地收集證明當事人無罪 罪輕以及能減輕 免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