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時不叫犯罪嫌疑人了。已經判決了,就叫罪犯。判決之前才叫犯罪嫌疑人。
如果罪犯無力賠償的,那沒有辦法,強制執行也找不到可以執行的資產。不過,如果他不賠償的話,減刑是會受到影響的。
或者等他有了可以執行的財產時(比如得到遺產),你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樓:遙遠的江湖
先糾正一下一樓,判決時
不叫犯罪嫌疑人是對的,但不是判決之前叫犯罪嫌疑人,之前叫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在審查起訴之前叫的。
要先查清其個人財產下落,其已婚的話,是有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的。如果被告人家屬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還可以申請法院對財產進行保全,判決生效後(二審後),也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如果沒有財產了,就沒有辦法了,法院也是沒辦法的。
3樓:匿名使用者
maybe i am nothing in your heart.
4樓:廉衛濤律師
只能等罪犯出獄之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罪犯的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下只能執行罪犯的個人財產,其他人的財產不能執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委託律師來做
縱橫法律網 陳輝律師
6樓:兵一
對次時的 罪犯 真的是沒有辦法的 只能通過減刑這一點來跟罪犯家屬談判了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如果犯罪人的家屬拒絕賠償被害人得經濟損失怎麼辦
7樓:法律實務研究
1、刑事copy附帶民事案件bai
犯罪人的家屬沒有du義務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zhi被害人的經濟dao損失,由犯罪人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2、如犯罪人家屬願意賠償經濟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法院可以從輕處罰。沒有賠償損失,沒有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法院會按通常的處罰標準量刑。
8樓:匿名使用者
我談一下個人看法抄
,僅供參考。
1、可bai是調解也只是給法院du判處我朋友zhi應得的那些錢
而且犯罪人還可dao以得到減刑
這個說法是錯誤的,相關司法解釋是,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如此的調解,如此的艱難佩服,談何積極?
即便算是積極,也是「可以從輕」而不是減輕,減輕是要在法定最低刑刑以下處刑的。從輕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上酌情從輕。
2、既然法院就民事部分已經有了判決,那麼就談不上調解了,依照法院判決執行便是。
3、罪犯家屬拒絕賠償顯然沒有理由,如果拒絕賠付,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
4、如果強制執行過程中,確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應該給你出具債權文書,有了這個文書,你隨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生效後,不管什麼原因不履行判決,原告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犯罪嫌疑人沒有經濟能力,無法給受害者賠償,犯罪嫌疑人已經**,家屬需要協助賠償嗎?
10樓:禁菸人士
不需要,因為犯罪嫌疑人已經成年,有自己主控能力,而不象他未成年時期,屬於限制能力人,那麼他如果犯罪的話,需要法定監護人的連帶賠償。他現在已經成年,他犯罪那就由他自個負責,父母親無權協助賠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家屬沒有義務為嫌疑人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因為賠償損失是酌定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一般家屬都會根據實際經濟情況,積極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當然這種賠償也是受害人應得的。
殺人犯被判了無期徒刑 是不是殺人犯家屬可以不賠償給受害人家屬死亡賠償金
12樓:我要我我要我還
酒後bai殺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du責任的zhi,喝酒並不能稱為其減dao輕或者免除法律版責任的藉口。
權刑事責任:酒後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同時,喝酒既不是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事由,也不具備從重處罰的事由,因此,酒後殺人的量刑輕重,如果沒有自首、立功情形的話,將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責任:殺人之後,勢必要承擔被害人的喪葬費、被害人家屬的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至於是否能夠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死亡賠償金則存在爭議,持否定意見的人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法實施後以司法解釋形式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中,對精神損害賠償不予支援。而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把死亡賠償金認定為屬於精神撫慰金的一種形式,所以,死亡賠償金理所當然的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得到賠償。而我國司法實務界似乎也採用這一觀點,例如著名的馬加爵案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就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賠償。
被害人家屬只能在刑事訴訟結束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13樓:成都方利律師
如果殺人犯是未成年人,那監護人則必需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如果成年,則不需賠償。
14樓:工傷賠償網
這個問題,你應該判刑前就解決至少在那個時候諮詢,現在案件已結案,你要求賠償肯定可以,殺人犯如果是成年人,你只能找本人賠償了。
15樓:蛋撻包子
不可以的。如果受害人家屬請求,你們也是要賠償的,刑事責任並不等同民事責任。
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採集生物樣本的規定
辦理刑事案件程式中,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採集生物樣本的規定主要有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 物品 人身 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及時提取 採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 物證 生物樣本等。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 檢查。為了確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 ...
刑案什麼時候親人可以會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久能跟家屬見面?
一般刑事案件的一些人一般是不允許見別人的。但是一旦判刑以後,或者一些有一段有一段時間讓家屬探望的時候可以探望。平時案件人一般不用去別人談錢多是吧,為了防止口串供,這樣造成對恩愛有一定的不利,所以說不允許見人的先見面,但宣佈了判刑以後可以允許價錢一些。見面。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間中。案件還沒有判決的時候...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 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