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月末簽訂勞動合同,次月公司是否應該替我繳納保險

2022-02-22 19:05:36 字數 3855 閱讀 8826

1樓:昆重帥師

單位必須給你從10月開始交,否則就是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從產生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之日起,就需要參保,否則可以申請單位補交社保,這是你應該享受的權益和福利待遇。

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

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其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

3樓:書劍漂零

新的社會保險法現有還沒有出臺,還是以前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

這個暫行條例中,並沒有明確規定的新進員工應當什麼時候交,具體的可以查一下當地社會保險費的相關實施細則,可能有明確規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用工單位應在30日內以內進行交納,你的也太巧了,

如果你們單位還不錯,也不差這一個月吧。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公司是否該給員工繳納保險?

4樓:匿名使用者

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公司應當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5樓:韓飛律師

簽訂勞動合同,並且勞動者實際入職後,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當月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只要勞動者入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6樓:徭鴻哲

用人單位應當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為職工申辦個人醫療帳戶結算卡。新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參保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資料。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接到用人單位為職工建戶申請後,應當認真稽核有關資料,15日內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並制發個人帳戶結算卡。

及時將資金注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並按有關規定計息。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可暫不髮卡。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依法強制實施,由用人單位繳費,

7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是,所以找個中大型企業工作吧。

小型企業都很不規範的,特別是小地方。而且都是地方潛規則不買的。

8樓:

新勞動法規定,必須要交的。

勞動法有員工滿一個月工作後,必須籤合同的和繳納保險的條文嗎

9樓:

當然有,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0樓:匿名使用者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就應訂立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2.未按照1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次月起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最高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3.社會保險應當由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用工關係當月起進行參保繳費及代繳,依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及《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

4.企業未按照上述相關法規履行責任及義務時,勞動者可持能夠證明本人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係證明及薪資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據,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人單位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簽訂合同的後果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繳納社保的法條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如果單位不遵循,你可以與單位調解,或直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後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

12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與個人簽訂一年合同的,試用期在1個月之內簽訂三年合同的,試用期在3個月之內

而且,只能簽訂一次試用期協議的,

如果不遵守,

勞動部門有權對單位罰款的

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當月就必須辦理社會保險麼?沒有6個月的試用期麼?

13樓:布樂正

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試用期本身就包括在勞動合同內,因此,無論約定的試用期有多長,都需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為了少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而不惜採取試用期6個月過後再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並非不可以,但由於那時再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要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且還要為員工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豈不是既丟了芝麻,又丟了西瓜?!

15樓:簡簡單單

試用期內也應該給員工繳納社保的。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從第二月開始,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如果你六個月未簽訂的話,其中五個月要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成立之月,單位就應給員工繳社保。所以試用期也要繳社保。

17樓:匿名使用者

用的我應當從用工之日起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從用工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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