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最多是去勞動部門告你,沒什麼的。勞動糾紛罷了
何況沒簽合同,老闆違法在前。你隨時可以走。還可以要求老闆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問題是老闆敢不敢真的去告你哦。因為他要賠償你5個月的兩倍工資,可能更多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能構成立案嗎?
這個要看什麼地方立案,是公安啊還是檢察院啊還是紀委啊還是法院啊立案是什麼案件?是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如果是公安或者檢察院立案基本是刑事案件
如果是法院立案你這個情況肯定不是行政案件
我們老闆娘還打**威脅我說掌握了大量證據我在職期間玩忽職守...請哪位專家給解答下,謝謝
回答你的問題半天說實話,我不知道你問什麼
未籤勞動合同,因個人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如何處理 50
3樓:買豬肉狂
你好,一、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賠償。
(一)、法律依據
1、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後的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員工應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結論: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員工離職後,發現有需要賠償的情形仍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從此條可以看出,申請勞動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情形之日而不是發生有需要賠償的情形之日。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員工離職後才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的情形的,仍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二、要求賠償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制定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制定並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四)、證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但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如預計的利潤。
(五)、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員工明知貨物驗貨不通過而予以放行或有收**賂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而普通員工即可以發現的瑕疵作為一個專業的員工卻沒有發現即可認定為重大過失。
三、簽訂離職協議
為了方便舉證,建議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前與其簽訂協議書,明確用人單位已依法制定了規章制度,及規章制度對於重大損失,重大過失等內容有明確規定,但是約定具體的賠償或補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並且,一般情況下,如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而訴諸法律,司法機構也只會裁決員工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4樓:匿名使用者
唉,說啥好呢,離職員工你企業都可以疏忽參保累計10個月的時間跨度,真的沒法跟社保局追討,但是,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離職員工返還不當利,但是,實際操作起來,不現實,現在企業要求你個人承擔全部的責任,也是不現實,並且是違法的,知道為啥不,因為,企業也有監管不到位的情況啊,所以,跟企業負責人協商,這具體的9300費用,可以根據你在公司的級別,工資待遇的比例,企業社保負責人,財務人員等等一系列關聯的人員都竄在一起,一起分析賠償標準,不過,作為企業而言,區區萬把塊的,估計也能虧得起的
5樓:
開混凝土攪拌車側翻,公司扣除司機全部工資合法嗎?勞動仲裁委員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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