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本人於06年12月25日入職,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過後公司只讓本人寫了轉正申請然後就算轉正了。前段時間公司和好多人都簽訂了正式得勞動合同,但是隻是少數幾個人沒有籤其中就有我一個,我想諮詢一下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我應該怎麼辦,我馬上就要到一年了,新勞動合同法不是07年1月1日施行嗎?如果那樣的話,我能得到從入職開始到現在2倍工資嗎?這個公司想開除誰就開除誰,如果到1月1號以後公司找個理由把我開除了怎麼辦?
到那時肯定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那時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我應該怎麼辦?
1、我應該怎麼辦,我馬上就要到一年了,新勞動合同法不是07年1月1日施行嗎?如果那樣的話,我能得到從入職開始到現在2倍工資嗎?
答:要支付2倍工資從2008.1.1時起計算。
2、這個公司想開除誰就開除誰,如果到1月1號以後公司找個理由把我開除了怎麼辦?
答:開除不會,這是處罰;辭退你,可能的,但須提前30天通知,另給一個半月的工資。
3、到那時肯定不和我簽訂勞動合同,那時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我應該怎麼辦?
答:這一年的期限是從2008.1.1起計算的,所以還沒到一年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目前應該屬於事實勞動關係,不過發生什麼事的話你很難主張到權利
3樓:
新勞動法08年1月1日起實施,也就是從08年開始才執行新的勞動合同法,您的情況,我認為是公司不想再和您續簽勞動合同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
1.如果08年1月1日後,您仍在該工司工作,而公司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如果公司不理會,則可到勞動部門檢舉告發。
公司可能會以上年勞動合同到期,您未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且公司不想再與您簽訂合同為由進行抗辯,但只要您能拿出證據,證明自1月1日後仍在該公司工作,那麼該公司必須和您簽訂勞動合同。
2.如果08年1月1日起,公司要求您不再上班(或者辭退),那麼只能視同勞動合同到期自動終止,您無法得到任何補償。
當然,如果您有證據證明,是在06年12月25日入職,且能證明該公司的試用期為3個月的話,那麼該公司至少在06年12月25日起至09年12月25日止是不能辭退您的。如果辭退您,要對您進行補償。
具體的問題,你可以到各區縣勞動部門去諮詢一下!或者打12333北京市社會勞動保障局的諮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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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經濟補償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當事人因公司優化被辭退 解除勞動合同 的,有相應的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按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執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