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權糾紛,地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

2022-01-03 04:13:10 字數 5175 閱讀 521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以上合同可以看成是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在乙方違反約定時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前蔬菜用地歸乙方所有,若乙方違約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有可能要回所讓土地,但應返還從乙方獲得利益。由於約定是不得建住宅用地或暫時房屋,小棚不具有住房房屋屬性,不應認定違反合同,解除條件未成就。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已經約定:甲方讓給乙方作為蔬菜用地,但乙方不能建住宅用房和暫時房屋用地。

即你有權使用該地塊種植農作物,但不能用作建設用地。

地上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發生糾紛

3樓:律商財智

如果你持有土地使用權證,而對方沒有房產證,則鐵皮棚子為非法佔有及添附,你可根據「房隨地走」原則,要求對方拆除、騰地歸還,或與鐵皮棚子所有人協商折價受讓。

也就是說,在土地權屬與地上建築物或構築物權屬分離的情況下,法律保護能夠證明權屬並且經不動產登記取得登記證書的一方,如果雙方都有權屬登記,則一般傾向於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即「房隨地走」為主要原則,如果雙方均無未辦理登記,則主張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無權要求地上構築物添附者騰地。

附,相關條文: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轉讓而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轉讓的」就可能導致房與地登記不一致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4樓:孝感孤獨劍

歸還什麼?土地使用權嗎?但是使用權仍然是你的啊。你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將房子拆掉。

是土地使用權糾紛還是房屋權屬糾紛

5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眾注意此條規定的第三款,這裡的住宅用地通常情況下即宅基地,非常明顯不僅僅是針對待發放宅基地而言的,也包括正在使用的宅基地。縣**依法批准宅基地不能批准給兩家,顯而易見這不是糾紛,不要隱瞞、遮掩違法行為

談談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係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

6樓:匿名使用者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7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在出讓時根據開發型別分為不同的使用年限,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有期限。住宅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需要補交土地稅。

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

我之前也遇到過類似的問題,問的是跟小區物業合作的宅貓找房的人,不知道是不是每個人的情況一樣!你可以去物業問問具體情況。

8樓:姍姍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裡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

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

9樓:佘奇費莫昆琦

這兩個還用談差別麼。。。土地是國家的。只有使用權,30,40,70年不等。房屋所有權是屬於你自己的。簡單的說房子是屬於你的,地你只有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有什麼區別?

10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一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兩者的權屬不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

房產和土地權屬不一致的問題

11樓:free奔跑吧

根據物權法、房地產法規定,地上建築物轉讓時該建築物所佔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轉讓。不動產贈與行為屬於轉讓行為,因此,該建築物所佔土地已經一併轉讓給你。另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城中村居民因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該集體所有土地全部轉為國有,因此城中村土地其所有權性質實質為國有。

應該和房產所有權人簽訂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條 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

1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權法》,既有地隨房走,又有房隨地走

13樓:匿名使用者

1,受讓方與主管行政機關簽署的協議應該有效。

2,受讓方已經對房屋產權進行了轉移登記,有權進行裝修和出租,不存在房屋出租收益分配問題。

3,土地沒有進行轉移登記的問題:實際上由於協議的生效,土地已與行政主管機關沒有關係。拍賣在前,土地規劃變化發生在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首先辦理轉移登記,再從受讓方收回土地。

房屋所有權可以變更嗎,房屋所有權證如何更換所有權人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 是針對房屋權利人改換姓名 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所進行的登記。比如說你結婚了,要將你愛人的名字加入,就要進行變更登記。又如,由於城市改建等原因,經原來的路名改變了,你的房屋也要從新登記。再如,你依法改建或者擴建了原來的房屋,改變了房屋狀況,也要從新登記。所有權變更 是指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權問題

蕭律師,婚前 貸款bai購du房付了首付,婚後共 zhi同還貸,房dao產證必然婚後取得,按照您的版觀點權是否認為婚前首付由於房產證的原因必然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了呢?不會樓主的問題比較複雜,建議你最好與配偶寫個協議,否則,雖然你婚前付款,但購房合同卻系婚後簽訂,而且房產過戶也肯定是婚後所辦,對此法律沒...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不一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主要調整和規範的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內容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主體 程式 補償等。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並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主要依據 土地管理法 和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在個別情況下,可以參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的個別條款進行補償。國有土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