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作為附加條款不違法,企業可以根據經營和生產情況適當調整工資,有很多企業都這樣,為了不欠員工工資。但產生相應成本變更又涉嫌霸王條款。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工作崗位一般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方可變更;但因為單位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實踐中,如果調整崗位是合理的,也會被認定為有效,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縱橫法律網 趙霞律師
3樓:桑旻
沒有問題,公司可以根據實際生產需要而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4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的。。。。這個表述也合理
關於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可以籤,沒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扣發勞動者的工資的。這點是很明確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接受辭職,而不管是否工作滿幾年,並不需要賠償給用人單位。即使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辭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也要先發工資,再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直接用工資扣抵。
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確認該合同的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發了一個月工資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進行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訴訟。
個人意見。
6樓:匿名使用者
附加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7樓:n已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內容如下: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
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製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
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8樓:今日看啥片
這個合同可以籤,沒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扣發勞動者的工資的。這點是很明確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接受辭職,而不管是否工作滿幾年,並不需要賠償給用人單位。即使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辭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也要先發工資,再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直接用工資扣抵。
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確認該合同的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發了一個月工資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進行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訴訟。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問題
9樓:濤聲海韻
三年非公司原因辭職,乙方賠償甲方月工資的五倍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勞動合同
附加條款的問題
你可以諮詢勞動保障局
關於勞動合同公司自加的附加條款
11樓:
第一條與第九條不妥,甲方招收乙方支付的費用是不可以由乙方承擔的,並且,甲方對乙方進行培訓的,需要是第三方執行才可以計算培訓費用,由企業自主進行崗位必須的培訓,企業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在合同中應該約定工作崗位,甲方無權擅自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除非用直接證據證明乙方不適應本職崗位。
這份合同不是勞動局統一合同,違規細節比較多,最後一條最是可笑,乙方連主張權利的資格都被企業剝奪了,如果你很需要這工作,企業讓你籤,你簽了也沒關係,因為新法規定,合同中有違反現行法律或者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條款,合同無效,你們到時依然可以起訴。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有效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服務期是合法的,因為裡面涉及到了利益!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規定除了專業技術培訓之外不能約定服務期。
如果說單位想收拾你,而且找到了你的把柄,那麼你仍然是違約的,否則就是單位違約。
而且人家說了:否則甲方有權按低於轉讓**25000的市場******車輛,乙方不得有異議。這裡說的很清楚是按照市場****車輛。車輛是消費品,會貶值的。這個表述沒有問題。
為什麼你會同意簽訂這個附加條款呢?我想這裡面應該有利益存在,就是這輛車在轉讓給你的時候,市場價可能會高於25000.所以這個附加條款是合理合法的。
還有一些地方,單位效益比較好的,會集資或者自建房,然後以低於市場價的**賣給員工,同時要簽訂服務期的協議,你能說他是違法的嗎?大家覺得有利益在裡面,當然自願簽訂這個協議了。這有點像是民事行為了。
或者你直接跟公司談,這個**沒有低於市場價,你可以不同意該條款!
關於勞動合同補充條款的問題?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後,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以下情形,符合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 1.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存在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
關於勞動合同甲方乙方簽訂的問題,勞動合同中的甲方乙方簽字公司只蓋了公章,但沒有法人簽字,這樣有效嗎
一 合同是成立的。勞動者述說的合同的差別,主要還是有無公章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兩份合同都是有效成立的。當然,簽章的合同最具法律效力,因為一方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是勞動者,公章就是單位的意思表示。而法人代表則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他有權代表單位對外為法律行為,包括簽訂合同在內。因此,即便是僅有法人代表簽...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那個員工應該是過了試用期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