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一、員工離職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需要賠償。
(一)、法律依據
1、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2、《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但應當提前書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數額;未書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賠償費後的月工資餘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深圳市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員工應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結論: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是有法可依的。
(三)、員工離職後,發現有需要賠償的情形仍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從此條可以看出,申請勞動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是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情形之日而不是發生有需要賠償的情形之日。如果用人單位是在員工離職後才發現員工有需要賠償的情形的,仍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二、要求賠償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應制定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民主程式制定並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四)、證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比如貨物的損毀、客人的索賠,但間接損失不予賠償,如預計的利潤。
(五)、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員工明知貨物驗貨不通過而予以放行或有收**賂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而普通員工即可以發現的瑕疵作為一個專業的員工卻沒有發現即可認定為重大過失。
三、簽訂離職協議
為了方便舉證,建議用人單位在員工離職前與其簽訂協議書,明確用人單位已依法制定了規章制度,及規章制度對於重大損失,重大過失等內容有明確規定,但是約定具體的賠償或補償金額沒有法律依據。並且,一般情況下,如用人單位能證明員工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而訴諸法律,司法機構也只會裁決員工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中小企業法律研究工作室 李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提起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自公司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某位員工履行工作有過錯需要受到追責之日起計算。
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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