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嗎

2025-03-12 11:10:25 字數 4029 閱讀 9921

1樓:網友

詢問證人的筆錄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嗎,在偵察階段不會。

但是在法庭質證時必須對證人證言進行質證,這個是必須!!

這樣會不會對證人不利,如招致嫌疑人報復等?

這種可能性是存在的。

對證人的詢問行為是不是應該予以保護?

詢問行為是公權機關的事情,一般來說罪犯還不太敢報復儘管也有,但是非常少,從法律上講還沒有什麼法律來保護詢問行為的。

當然對於證人還是應該做必要的保護的!!!

問題補充:謝謝llele602203,還是有疑問,《刑事訴訟法》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二章 偵 查 中。

九十五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和渣而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這兩條之規定在我備考的法律教材裡就是表述為:詢問筆錄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犯渣棚橘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如團或者改正。

如上述而言,是不是在偵查階段便對證人有可能產生不。

呵呵,不太知道你在準備什麼考試,如果是司法考試的話,建議你不要這麼準備考試,呵呵。

關於你說的這個。

而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說的是在詢問證人時要象九十五條的規定的那樣做,要讓證人充分享有權利,沒有意思說要把證人證言交給嫌疑人看(在偵察階段)如果是那樣是非常違反規定的!

我備考的法律教材裡就是表述為:詢問筆錄還應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如果是偵察階段,這個教材的表述太異類了!!!

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是直接證據嗎?

2樓:大話小喵喵

證據是用法律所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真實情況的材料,法律規定證據的種類包括八種,其中有一種是叫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的筆錄。大家都知道詢問筆錄具有特殊的表現形式,他會將事實加以重演如實完整的記載當時的情況,於是在生活中很多朋友都有這樣的疑問,詢問筆錄做出後沒有給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對還能作為證據麼?

言詞證據。詢問證人、被害人的筆錄及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都是言詞證據。所謂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陳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又稱之為人證,是實物證據的對稱。

它包括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鑑定結論,辨認筆錄、**錄音等。

詢問筆錄未給犯罪嫌疑人核對能作為證據麼。

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要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檢查核對。若是犯罪嫌疑人沒有閱讀能力,相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進行宣讀;若是犯罪嫌疑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是有差錯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要求補充或是改正。

犯罪嫌疑人在確定詢問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是是蓋章。偵查的相關工作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雙方均簽名表現了法律對訊問筆錄的製作有著嚴格要求的,一絲不苟。

目前,有時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需要錄音、錄影。但法律並沒有規定帶有錄音、錄影的訊問筆錄,可以不交犯罪嫌疑人核對而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證據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他在刑事訴訟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他是司法公正的基礎,他是證明犯罪事實的唯一手段,他是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他是使被告人認罪伏法接受改造的有力**,他是刑事訴訟的依據。

訊問筆錄雖然不能作為獨立證據,但在證據鏈中還是很重要的。

嫌疑人從被抓獲到法院審理要做多次筆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安機關的原始筆錄,也就是初審筆錄,這份筆錄在法官量刑時會被作為重要參考,對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和刑期起到關鍵作用。嫌疑人在多次筆錄中所訊問的都是圍繞原始筆錄來進行的,原始筆錄一旦簽上名字按上手印是很難被推翻的。

假如嫌疑人當庭翻供,證據不足,案件被打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也僅僅是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鏈而已,嫌疑人依舊推翻不了原始訊問筆錄,可見原始訊問筆錄的重要性。因此,我認為訊問筆錄很重要,但不能作為單獨的直接證據使用。值得一提的是,證明嫌疑人有罪,直接證據不是必須的條件,間接證據只要完整同樣可以對嫌疑人定罪。

3樓:番茄味雞腿堡

筆錄確實可以作為直接證據進行使用,但並不是所有的筆錄都是可以成為證據的,一些與實物證據和人證發生分歧的筆錄是沒有辦法作為證據使用的。

4樓:晚安小耳朵

一般來說,在例行對犯罪嫌疑人審問的時候,筆錄是可以作為直接證據的,但是隻是乙個你的參考性並不一定真實。

5樓:停停停我去額

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筆錄的確是直接的證據,但是也會給他們進行錄影,要有多方位的證據。

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

6樓:創作者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傳喚犯罪嫌疑鉛簡州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槐蔽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咐敗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並由犯罪嫌疑人註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詢問筆錄可以定罪嗎

7樓:冉長瀟

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法律中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屬於證據,主要包括物證,做跡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詢問筆頌亂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純櫻並錄。

警察拿著詢問筆錄對證犯罪嫌疑人正確嗎?

8樓:

摘要。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偵查完就結束了,不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認為有犯罪行為且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會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審判。

您好,我是平臺法律諮詢律師、您的問題比較模糊,可以再具體說一下發生了什麼了嗎?

警察拿著詢問筆錄對證犯罪嫌疑人錯誤的哦,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讓橋,那做的不坦沒猛察培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是針對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是訊問,而不是詢問,二者是有區別的。

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偵查完就結束了,不櫻森脊會移送檢察院審春讓查起訴。如果公安認為有犯罪行為且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會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脊滲訴,最終由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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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訊問筆錄可以認定犯罪嗎

9樓:董紅衛

法律分析:只有訊問筆錄棚野一般不能認定為犯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鏈虧喊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空枝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被公安局叫去做了詢問筆錄,簽了犯罪嫌疑人告知書,是不是說明問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做的不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是針對被害人 證人,犯罪嫌疑人是訊問,而不是詢問,二者是有區別的。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偵查完就結束了,不會移送檢察院...

公安檢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犯罪事實。公安檢查機關是否需要拿出證據與其指證

是的,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只不過是其中的證據之一,只要其他證據充分,可以零口供批捕 起訴和判決的。是否出示證據反駁犯罪嫌疑人屬於偵查手段問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隻要不構成刑訊逼供即可。如果沒有被告人供述,只有證人證言,但沒有物證等其他證據得,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認定犯罪並提起公訴,而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

關於傳喚和犯罪嫌疑人的問題,被傳喚的犯罪嫌疑人 有什麼權利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規定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