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的,所約定的第二次試用期無效,單位無權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在連續的工作時間內,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了二次試用期的,該約定因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而無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貌似也沒有規定可以兩次試用期,應該是需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詳細你請教下法律諮詢貼吧勞動律師。
約定兩次試用期怎麼賠償
3樓:唐彤平
法律分析:勞動者與同乙個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且是不可以延長的。如果你第一次試用期已經合格或者不合格後又沒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就等於你已經通過試兆歷用期,成為正式員工。
如果這個時候用人單位再跟你約定試用期的話,是違法約定試用期,如果這個違法試用期,已經履行了2個月,那麼這2個月你可以正猜伏得到乙個是每個月的工資,還有乙個是賠償金。
法律舉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二次入職試用期的規定是什麼?
4樓:姜超
一、勞動法二次入職試用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畢櫻知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手消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規定解讀。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頌悶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乙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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