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試用期上的新變化:按現行法律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由於試用期間職工的工資待遇相對較低,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員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前,以勞動者達不到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變相盤剝勞動者。
還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嚴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定責任,是近年來在許多用人單位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有人將這種現象戲稱為,「試用期」變成了「白用期」。
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的時間週期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同時新的《勞動合同法》為此對試用期工資待遇上作出了嚴格限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和「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違反試用規定的處罰「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網友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更具體了。
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是怎麼規定的
3樓:李娜
法律分哪型含析:只簽訂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不成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試用期應該包含在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試用期,該期限應當認定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
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李笑》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租春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請教《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關係
勞動法是以勞動關係為核心的法規,而勞動合同法是以勞動合同為核心的法規。兩部法律是相輔相成的。兩部關於勞動方面的法律,在適用的時候後者優於前者 勞動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等目的。勞動合同的問題,只是勞動法其...
《合同法》第114條內容是什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合同法》三者是什麼關係
合同法bai 第一百一十四條 du支付違約金 當事zhi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dao應當根據違約回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答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
請問各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就業促進法》這幾部法律是包含關係嗎?謝謝了
怎麼會是包容關係呢?我認為不是 職業活動中的主要法律有哪些?職業活動中的主要法律有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就版業促進法 勞權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等。職業活動中最主要的法律 勞動法 的基本原則 一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兼顧用人單位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二是按勞分配與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