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嚴重失職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25-01-18 16:45:09 字數 4626 閱讀 9070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小王是a廠生產線上操作機器的員工,因為小王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故擁有較高的薪水。一日,小王自認為對機器操作非常熟悉而未按照相關操作規定進行操作,致使價值上百萬元的機器嚴重損壞,導致公司支付鉅額修復費用及生產線多日停產,後果非常嚴重。

a廠隨後以小王嚴重失職為由將其辭退,並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

事後小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因未提前30日通知須額外支付的乙個月薪水。a廠稱,按照a廠的《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因失職而造成經濟損失20000元以上的,屬於嚴重失職,公司有權辭退。這份《規章制度》早已告知小王,小王也已簽字確認。

小王在明知機器操作規定的情況下,未按照規定進行操作,造成公司10萬元以上的損失,明顯屬於嚴重失職。故此,a廠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小王因自己的失職行為給a廠帶來了巨大損失,且a廠《規章制度》中已對此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定。

因此,a廠根據《規章制度》以小王的行為系嚴重失職,a廠將其辭退符合法律的規定。

法條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圓點楊鶴松

勞動者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3樓:李永冬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勞動者沒有過錯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亮灶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餘鍵攔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豎胡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形下,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帶你每日一笑

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終止和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 就是合同終止期限,只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才沒有明確終止期限。 勞動合同終止 的情形由《 勞動合同法 》蘆廳第四十四條規定,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另行約定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

勞動合同履行 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燃戚》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 單方面解除合同 。而可以 隨時解除合同 的只有具有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隨時解除合同的皮譁陵,沒有補償。

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

勞動者嚴重失職之後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5樓:張明明

法律分析:勞動者嚴重失職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世旁。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磨乎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搜遊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之後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6樓:成都張伯樂

勞動者嚴重失職之後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數絕逗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薯賣;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巨集宴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嚴重失職之後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嗎

7樓:吉祥

法律分析:可以。公司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嚴重失職,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8樓:喂西捏大

可以。員工嚴重違反規定可以辭退。若公司規章制度中明確該嚴重的違紀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且該規章制度已經明確告知員工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該情形下公司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首扮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並芹圓成協絕塌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9樓:網友

如果員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

10樓:year幸運草

馬莉去公司上班時,被告知已被辭退。根據公司制度規定:「有任何過失行為,導致公司經濟損失的,一律開除。

因其未及時彙報工作造成資料分析缺失,造成重大損失,並拒絕向馬莉支付上月的工資。馬莉認為公司制度規定:「任何過失行為,一律茄早開除」,顯然沒有區分過失的情形和嚴重程度。

自己在非工作時間未及時回覆領導訊息,常理上推斷根本不算「嚴重」,直接將其開除,明顯有失公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譽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兩倍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加班費等。馬莉的單位在收到**通知後主動聯絡馬莉進行調解,雙方協商後,該案以公司賠償馬莉18000元的賠償金結束。

1、如何認定嚴重失職:所謂失職,是指勞動者應當做且有能力做,而事實上沒有做的行為,所以明確員工的工作職責是判斷其是否構成失職的前提。而嚴重失職,則是在失職行為及結果上做了限定,所以設定行為及結果的等級成為是否構成「嚴重」的前提。

司法實務中常見問題是企業不能舉證員工的崗位職責內容,從而無法認定員工的某行為是否屬於失職。

2、如何界定本企業的「重大損害」: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慶納陸的說明》中規定:「重大損害」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全看企業此前是否書面明確了崗位職責、有否對員工進行工作記錄,以及企業是否制定了明確 「嚴重失職」、「重大損失」等程度情形的規章制度。

實際上就是授權企業根據行業、崗位職責不同等具體規定本單位「重大損害」的界定標準。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但這個「規矩」,應是合乎情理、合乎法律的。當勞動者遭遇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的開除或裁員時,我們建議從以下兩個大方向來做應對:

首先,先檢查一下用人單位開除勞動者所引用的制度是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經過民主程式、是否完成公示和送達程式);

其次,檢查自己的行為有沒有給生產經營和公司信譽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及損害的程度有多大。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個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 勞動合同法 38條 46條規定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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