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約並多發一月工資 這月工資可以算作經濟補嘗金嗎

2022-05-20 10:22:20 字數 678 閱讀 8695

1樓:橘子不如橙子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經濟補償金為一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伊克賽赫

多發一個月的工資的法定名稱叫「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是兩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算在一起

3樓:彩雲村落

可以,協議解除合同也是解除合同的一種合法的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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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不算吧,其實是三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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