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手機使用者
很多企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某些員工因自身的過錯,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員工賠償?如何主張才能夠獲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援?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做出如下分析和研究。
一、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四)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六)《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二、前提條件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違章勞動者進行賠償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是否制定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的規定或約定?(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式制定並讓勞動者知悉?
三、幾種情形的處理建議(一)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失,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每月扣除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但注意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二)故意損壞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其它構成犯罪的情形,報案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三)違反保密義務造成損失,按照保密協議約定要求支付違約和賠償損失。
(四)勞動者過錯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用人單位賠償第三人損失後,可依據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四、重點提醒(一)在勞動者承擔責任時應當根據工作崗位、職責、薪酬、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承擔責任的大小,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勞動者違章事故中用人單位總是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責任,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本人認為讓勞動者在不超過50%的比例承擔責任是比較合理的。
(二)用人單位一定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章,這是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最重要依據。(三)用人單位要及時固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造成損失的金額要有確切的證據來證明,不能想當然地估一個數字。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因本身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有法可依: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違章勞動者進行賠償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勞動者因為本身過錯造成損失,單位或多或少都會具有一定責任,在確定賠償額度的時候,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本人態度、賠償能力等多方面考量,決定讓勞動者適度賠償。
[**]因勞動者過錯造成的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企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某些員工因自身的過錯,給企業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作為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員工賠償?如何主張才能夠獲得仲裁和法院的支援?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做出如下分析和研究。
一、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四)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如果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六)《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一)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二)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三)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後的員工工資餘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二、前提條件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勞動者如果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要求違章勞動者進行賠償是有法可依的,也是合法的。但是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人單位是否制定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的規定或約定?(三)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經民主程式制定並讓勞動者知悉?
三、幾種情形的處理建議(一)一般過失造成的損失,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每月扣除勞動者本人工資的20%,但注意剩餘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二)故意損壞財物造成重大損失或其它構成犯罪的情形,報案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三)違反保密義務造成損失,按照保密協議約定要求支付違約和賠償損失。
(四)勞動者過錯造成第三人損失的,用人單位賠償第三人損失後,可依據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賠償。四、重點提醒(一)在勞動者承擔責任時應當根據工作崗位、職責、薪酬、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確定承擔責任的大小,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勞動者違章事故中用人單位總是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責任,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本人認為讓勞動者在不超過50%的比例承擔責任是比較合理的。
(二)用人單位一定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章,這是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最重要依據。(三)用人單位要及時固定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造成損失的金額要有確切的證據來證明,不能想當然地估一個數字。
勞動者因過錯造成單位損失需要賠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賠償
1、具體情況請看單位的規定。
2、一般不全額賠償,只賠償一部分。
3、如果個人過失不大,也可以不賠償,可以進行其它方式的處罰。
4、例如,通報批評,教育,警告等。
由於勞動者的過錯使公司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公司有權利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嗎?賠償比例多少? 使公司造
5樓:簡簡單單
由於勞動者的過錯使公司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但是每個月的賠償額不得超過工資的20%,且餘下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具體要看勞動者的過錯程度/
縱橫法律網-廣東普羅米修(廣州)律師事務所-楊豔國律師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勞動者賠償?
7樓:肥花愛聽歌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應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是前置程式,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情形應當嚴格控制,根據勞動者的過錯大小確定賠償數額,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應區分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適用不同的賠償限額,綜合考量,具體而言,分以下幾種情形。
勞動者故意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要考量勞動者的這個不當行為是否達到「嚴重失職」的標準;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是否達到「重大損害和嚴重結果」的標準。
勞動者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則可限額賠償,而無需賠償全部損失。應當限制用人單位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防止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濫用。
《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沒有過失或者僅存在輕微過失,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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