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如果按照勞動合同法,工作年限不滿6個月的部分賠償金按照半個月支付,如果對方答應給你乙個月已經是很好的了。工資的計算方式是用你的基本工資1500/你的實際工作天數,如果你的last day是27號的話,1300多應該是差不多的。至於賠償金如果對方是能夠舉證你不勝任的話是無需額外支付雙倍的,也就是說還需要支付你750元就足夠的了,按照法律上只要對方支付了這部分就屬於合理,多給的也就當是多給你人情了,如果屬於無法舉證的接觸就需要支付雙倍賠償,可能這也是公司願意給你乙個月的理由吧。
至於這部分賠償金應該是在離職當時結清的,有的企業會把當月的工資在下月的規定發薪日發放。不過按照你的說法似乎是工資發了賠償金還沒給,先和公司瞭解一下是不是由於某些情況延誤了發放,最好還是親自上去一趟吧。如果你實在覺得不妥那也只能通過法律手段先行仲裁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次發工資,八百多塊錢,工資日期為:至。
這個也很正常,結算的是你4月的工資按日工資結算。
問:為何兩個月工資不一起付?
答:公司方說一次只發乙個月工資,下次工資要下個月發。
這個是很正常的。
另外由於通知你是在5月27日 所以扣除端午節的工資也是正常的。
其他的的確需要討論。這種情況是非常常見的沒什麼大不了的吧?要我就趕緊找新工作都不跟他矯情,浪費我時間。
而且5月15日的時候我會主動去問領導到底能不能轉正,你怎麼沒去問啊??問清楚了可以省去很多麻煩。還是你自己沒學會怎麼處理自己和公司的關係,你以為你什麼都不要求公司就會給你啊???
你想要什麼賠償金啊???乙個月的工資?恩可以問問律師……但是期望不要過高。我覺得太浪費時間了。。。有這時間早找到新工作了。
3樓:網友
這種事情太多了,沒辦法。
4樓:
那種公司也沒什麼發展前途。節假日前開人,讓人怎麼過節。 是什麼公司,方便告知嗎?
試用期結束被辭退,你會怎麼辦?
5樓:菩提樹下忠心
第一種被辭退的情況:如果是試用期結束後才被辭退的,可能是公司認為你不適合這個工作而把你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二種被辭退的情況:公司無故辭退你們。
這種情況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並且要有充分理由。
1、 取得辭退證明,易於保障勝訴。
若員工遇到本案類似事實,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辭退的相應證據。
2、 取得收入證明,利益方可最大化。
工資條、工資卡記錄、工資單。
6樓:網友
試用期後被辭退可主張相應的賠償。
過了試用期的,又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不轉正,這個錯誤是最為明顯,可以直接確定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而對於公司利用「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的,也不是可以為所欲為。
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提出。不少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後隨意延長試用期,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後才通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樣明顯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主張雙倍賠償金。
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必須有證據證明。如果之前在簽訂合同時候,合同明確規定了哪些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員工確實達到約定的理由(約定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內提前解除,而不是隨時解除。沒有約定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明確的(規章制度規定)考核標準的,那麼參照考核的標準進行認定。
試用期後被辭退的,可以主張雙倍的賠償金。試用期過後公司突然告知我們被辭退,沒有任何的理由,自己也沒有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那麼我們可以協商或者仲裁主張雙倍的賠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同時,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想讓試用期內員工走,肯定會用一些手段的,但是千萬記住無論他使用什麼手段,我們就不辭職!除非你不想要經濟補償金或者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睜乙隻眼閉乙隻忍氣吞聲。但是在對方嚴重違反勞動法相關的規定,我們還在忍氣吞聲,無疑是給公司殘害其他員工的機會,讓它變得變本加厲。
也不要怕公司有所謂的後臺,其實大部分的公司都沒有後臺,只是遵循了乙個原則:「欺軟怕硬」!
7樓:玩樂星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和第40條規定的2種情形共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案例中公司敗訴的原因就在於把辭退試用期的員工想象得過於簡單了。
試用期被無故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具體可以參考一下細則。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除了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原因無故辭退員工的,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 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8樓:菜籃子
公司在你試用期結束後無故辭退你,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法明確規定,如果公司辭退你,必須由單位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如果單位無故辭退你,是要支付乙個月的賠償金。
你可以走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前提是,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點: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9樓:渡大娘
如果公司有這種騷操作,你要做的就是三個字:跑、鬧、要。
第一,跑。試用期最後一天突然被辭退。首先要懷疑這個公司是不是「野雞」公司?有些不良公司,就是採取這種方式免費使用勞動力的。
工作的技術含量不大,就是費時費力,用正式員工費錢,他們就採取不停地招聘新員工,用滿試用期就被辭退,還給你扣上乙個試用期不合格的大帽子,讓你「丟不起人」,臉紅脖子粗地悄悄走人。遇到這種不良公司,別戀戰了,抓緊跑,跑遠了之後,反手乙個「投訴」**。
第二,鬧。有些公司為什麼要在試用期最後一天辭退你?一是免費的勞力,不用白不用,白用誰不用。二是抓住你的「感到丟人」的心理,說你不符合條件、不能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讓你「羞愧」,從而不敢申訴。
三是利用你的「損失不大、抓緊換公司」的心態,試用期1-3個月,工資低,時間短,不合格就趕緊找新工作。人家把你的心態拿捏得死死的,柿子專門撿軟的捏,專門欺負老實人,把你賣了還讓你「丟人」。對待欺負你的人,何必跟他客氣呢?
只要你敢鬧,理直氣壯地鬧,請你相信,勞動部門一般會傾向於保護弱者。
公司在試用期結束後兩天把你辭退了該如何處理
10樓:
摘要。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他們的錄用條件;
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的行為說不,即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敗訴的風險也在用人單位。
要是允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也就是在無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勢必會給勞動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結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規定,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單位辭退員工也是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在試用期結束後兩天把你辭退了該如何處理。
試用期被辭退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金氏巨集虛,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絕孫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殲燃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首先在招聘時或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明確他們的做棚散錄用條件;其次,在試用期間,要有嚴格持續的考核,證明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動者完全可以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和虛者的行為說不,即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簿公堂,敗訴的風險也在用人單位。
要是允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也就是在無理由的情況下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勢必會給勞動者的利益造成損害,顯然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結合《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中的規定,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單位辭退員工也是要符合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純氏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被無故辭退,試用期無故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單位無故辭退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可以參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
試用期無故被辭退,我該怎樣維權,試用期無故被辭退,請問我該怎樣維權?
樓主你好!首先可以 明確的是 崗位編制調整 並不是 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使是在使用期內,也是如此。如果沒有其他的法定事由存在,用人單位應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並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因工作失誤被辭退,我是試用期,因工作失誤要被公司開除,按勞動法我有沒有補償?
在試用期因工作失誤被辭退是正常的,這個不是什麼汙點,沒有什麼了不起的,也不需要大驚小怪。因為在試用期屬於雙向選擇,單位可以選擇你,你也可以選擇單位。如果去下家面試,你可以說不合適上原來的工作,甚至於你可以不提這個單位。如實陳述。勞動者試用期內因為工作失誤被辭退,屬於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用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