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延長了該如何補償

2021-07-05 04:45:05 字數 2457 閱讀 4390

1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我來詳細分析分析:

1.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2個月,經理以我表現不佳為理由,提出需要將試用期再延長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19條

2.因此經理的行為是違法的

經理並不違法,違法的是單位,經理是單位的員工之一,其行為實際由單位負責。因為違法的是單位,所以你仲裁或者訴訟的物件是單位而不是經理本人

3.我在第二次試用期間主動提出的辭職,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嗎

可以得到補償,補償的依據是單位的違法而不是你的辭職,至於是第幾次,無所謂的

4.公司應該賠償我多少損失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83條,這裡的賠償是指工資本身,而不是雙倍賠償。在本案中只涉及補償而不涉及賠償問題,有些法律術語還是必須搞清楚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單位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38、46、47條,也即是說你可以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單位按時發工資,從第三個月開始是發正式期的工資並且要求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不給就要求勞動局仲裁,只有在勞動局要求單位支付而單位逾期不支付,才適用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的條款,具體依據是勞動合同法85條

5.我希望以第二十六條為根據,重新提出解除合同,獲得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這個可以實現嗎

不能實現,26條是關於勞動合同無效的條款,在本案中你的合同是有效的,並且26條是無法主張補償的。此外,你無需重新提出解除合同,只需要單位違法就可以主張法定的補償,按照上面第4點分析的順序去做就即可

建議你直接找單位協商,協商不下可以仲裁,對仲裁不服還可以起訴。在本案中你有理有據,依***的成功率很高

衷心祝願你早日維權成功,也希望我的建議對你有幫助!

2樓:灸療師徐姐

你提出辭職的原因如果是因為單位與你約定了兩次試用期,可以申請單位對你進行經濟補償和賠償。因為單位的不合法行為侵害了你的權益。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你的補充,建議你與單位提出問題,申請由單位支付你「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裡的賠償金是雙倍補償金概念,即是說單位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是2個月,按試用期期滿工資計,按不滿6個月工作時間計,應支付期滿後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給你。

先與單位申請,告訴他們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可以協商,就協商,不可以請他們諮詢勞動部門確定。相信公司會履行責任的,如果不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樓:潘樹嚴

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約定部分無效,應當按轉正後的待遇補發超過差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樓:李小興律師

延長試用期的約定無效,延長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應該按正式工工資算,如果有差額,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足這部分工資。其他的就沒什麼賠償的問題了!具體的你去看《勞動合同法》,上面說的很清楚!

6樓:

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應該承擔責任。

應該賠償你少發的工資。

對於解除合同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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