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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試用期是雙方在適應彼此的階段,正常來說,試用期內也是有合同的,您可以看看上面是否寫明瞭該現象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提及的話,一般按常規規定,您可以參考下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試用期是公司與勞動者的考驗期,公司考驗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勞動者也在跟公司磨合。按照勞動法上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打招呼走人,公司也可以根據勞動者表現辭退。
在試用期內,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公司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公司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該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在試用期限內被公司要求辭退,如果公司有證據資料表明試用期勞動者確實不符合公司錄用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公司在辭退試用期勞動者之後,可以不需要支付任何賠償。
但如果實際情況相反,公司沒能拿出合理證明或者就是無故辭退試用期勞動者的,試用期勞動者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經濟補償金通常為試用期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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