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月已過兩個星期了,突然被辭退,並沒有提前通知公司應該賠

2022-01-03 00:02:41 字數 5993 閱讀 9987

1樓:匿名使用者

瞭解被辭退的原因是什麼,是對試用期考核結果不滿意還是其他原因?有無書面通知?

如果公司的辭退原因不充分、合法,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給予賠償。

2樓:荔灣曾律師

這種情況為公司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主張讓公司賠償一個月工資。

3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勞動者工作時間沒有超過半年,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不滿兩個月突然被辭退,當天下午說下午辭退,沒有提前通知,這符合《勞動法合同法》嗎。 5

4樓:匿名使用者

聊天記錄和錄音在法律層面的意義沒你想象那麼大,造假成本太低,連口頭證詞的水平都算不得。反而是你沒有拿到手的勞動合同和已經簽字的離職證明和解除協議的法律效力是一等一的強——這個世界上沒有什麼「簽了無所謂」的東西,這個事兒你成年以後就應該知道。

現在來說勞動仲裁,首先社保你是肯定一分錢都拿不到的,入職一年不給入社保才會有後果,你這卡在實習期和轉正之間的不入社保簡直不要太正常。其次是實習工資,這個是必然要給的,但遲到扣錢就另說了。最後是績效這部分,勞動仲裁基本要不回來,免費的公益律師也要不回來,你自己掏錢請非公益的律師還是有點希望,但你是不是請的起或者說值得不值得這很難說。

5樓:

關鍵要看辭退的理由是什麼。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等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而不提前通知勞動者。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

試用期被辭退,應當提前三天告知。

如果是因為員工試用不合格,應當說明緣由。

既然是辭退,就應當寫辭退,而不是個人原因申請離職。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只要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了。但應該按工作日結清工資。

8樓:易劍捜魂

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用人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符合條件要有明確可考的證據證明。否則,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就是違法。

9樓:法之道

在試用期期間內的話就合法。

10樓:

你要深究,那單位肯定可以給你理由,不然也不會辭退你,你也佔不到任何便宜,試用期本身就是彼此雙方瞭解的過程,試用期按照規定是可以隨時終止的,有規定說提前三天通知下,其實現實中是不會的。

11樓:風吹海泫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最長六個月,二個月的試用期應簽訂至少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12樓:丶柒月夏沫

勞動合同簽訂是幾年的。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大於等於1年小於3年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大於等於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如果滿足以上條件的,單位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內將你辭退。是不符合錄用條件,與你有沒有有不良表現沒有關係。這個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你可以讓對方提供為什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如果對方無法提供就屬於違法。

如果簽訂的是1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就只有1個月。第2月就是正式員工,辭退的話就是違反勞動法規定。

至於離職證明,如果滿足領失業金條件的,就讓單位開具辭退你的理由。如果沒有滿足失業金條件的,寫個人原因對於你找下一家單位會比較好一點。

試用期剛剛結束一個星期馬上被辭退有可以要求賠償嗎(急)

13樓:科技情報咖

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案例:

2023年9月25日,小張入職某諮詢公司,擔任人力總監。2023年4月10日小張離職,後通過仲裁及訴訟程式,要求諮詢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小張此前與諮詢公司簽訂了期限自2023年9月25日至2023年9月24日的兩年期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2023年3月25日轉正;同時約定試用期月工資標準為2萬元,轉正後月工資標準為2.5萬元。

訴訟中,小張提交了一份2023年3月25日諮詢公司向其傳送的電子郵件,其中載明「我公司曾與您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現試用期已經屆滿,由於您在試用期期間表現良好,現正式通知自今日(2023年3月25日)起轉正,希望您繼續努力工作」。

對於這份證據,諮詢公司表示予以認可,並且承認與小張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超過了法定標準。

但諮詢公司認為,小張作為人力總監,應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職期間一直沒有對試用期期限提出異議,應視為對6個月的試用期予以認可,故公司無需向小張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本案中,諮詢公司與小張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雙方之間約定的試用期卻為六個月,顯然超過了法定標準,諮詢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據此,法院判令諮詢公司須向小張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參考資料 :人民網-有單位試用期屆滿時惡意將員工辭退

14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剛剛結束一個星期馬上被辭退,除非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否則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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