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您蒐集在公司 工作的證據 工資單 工作服 工作證等 協商不成 到 公司 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7 47條的規定 申請仲裁即可 。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確定對方是公司,不是私人工作室之類的組織。
你需要找到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因為你才工作一個多月,所以很多東西無法拿到。比如工資、社保等。你要找到其他的相關證據,請參考下面的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做了一個多月,多幾天呢?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的部分你自己把握。
試用期,既然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說沒有試用期。口頭約定的你可以不認!
未給你發放書面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你可以說對方沒有任何理由,就辭退了你。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也要說明理由,像那些違法(拒絕加班等,員工有權拒絕加班)的理由,只能說明單位是違法辭退。辭退正式員工,要提前30天,沒有提前或者讓員工直接走人,要另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違法辭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像你的情況,不到半年,正常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違法辭退,要支付一個月的。
超過一個月,單位應該為你購買社保。
以上這些,你可以和單位協商,無法協商直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吧。建議你協商的時候做好錄音錄影準備。能公開錄音最好公開錄音。
單位不同意和你協商,你也最好錄音進去,記住自己要把以上的單位違法的地方說出來,錄進去,看單位負責人的回答。
3樓:匿名使用者
以下是勞動合同法相關賠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申訴:收集相關證據:如工作的證據、工資單、工作服、工作證等, 協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82、85、87、47條的規定 申請仲裁即可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只能要求單位支付工資及加班費,你要提供加班證據和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可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沒有結果的話,再想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辭退賠償金有嗎
5樓:華律網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比如:單位發現員工提供的學歷證書存在偽造、提供的身份證明虛假等。
如果僅僅是認為該員工工作能力不行,而無其他證據,則解僱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樓:小魚教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要籤勞動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無權只和勞動者籤試用期合同,不籤正式書面勞動合同。
因為即使企業同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那麼這種情況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就仍受法律保護。而企業要想終止這種事實勞動關係,就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應依法補償;法律還規定,只簽訂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顯然,試用期內不籤勞動合同或只籤試用期合同的做法是不可取。正確做法應是同新進員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包含試用期的內容。
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係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7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看具體被辭退的原因。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8樓:
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試用期員工,沒有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以其他原因辭退勞動者的,可以獲得經補償。辭退原因為能力不足是要經過相應的考核,沒有的話視為違法辭退可以要求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樓:黃豔紅律師
回答如果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否則須付賠償金。(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提問籤的合同三年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幹了一個月,然後被辭退,他說原因是溝通能力不行,但是我並不認可這個原因,經濟補償金能不能拿到?或者申請仲裁能不能贏?
回答您這邊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提問好的,謝謝你
回答不客氣
1、費用
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2、流程
(1)申請與受理。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
(2)**與裁決。仲裁庭應在**前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仲裁;**後應宣佈仲裁人員名單,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後當事人陳述並辯論,最後進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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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並沒有包括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沒過試用期是不能要求賠償金的。
以下是按上述法律條文可以要求賠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試用期被無故辭退,試用期無故被辭退有沒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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