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渴侯含巧
我來回答:
1、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然在試用期內,同樣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對方申請仲裁可能要按月支付雙倍工資,這是公司存在的一個違法行為;
2、在試用期內,除了《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的解除理由不是很充分。
3、如你所說,為不影響組織,公司要解除和他的勞動關係,我建議你多給他一個月或半個月的工資,讓他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比較有利。(具體辦理時要留下證據:比如,解除時與他草簽一個勞動合同,辭職申請,離職通知單,無須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等書面材料)
本案主要所涉及法條如下: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以上意見僅供你參考!
2樓:釣魚佬老頭
1、不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且屬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2、等到勞動者什麼時候不想在你單位幹了,可以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公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
3、用人單的違法行為還將被勞動者作為今後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比用批准,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所以,勞動合同必須儘快簽訂,如果在試用期認為此人不適用,可以儘快解除勞動關係,此時不需任何賠償,但如果沒有勞動合同,賠償就免不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入職一個月內必須與之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要賠付雙倍的工資。
合同中當然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如果該新員工已經工作滿一個月,公司想辭退他的話,建議賠他一定的工資。
具體數額可以和他協商,1個月的工資應該可以搞定。
如果不賠,公司將要承擔被訴訟的法律風險。
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現在你沒勞動合同,如果辭退不用,可能會面臨當事人雙倍工資要求.當然當事人也不一定都懂,先結工資辭了,反正才三個月,為了公司利益,如果他提出雙倍工資要求可協商處理,最多不就多付三個月工資嗎.
試用期過後未簽訂勞動合同,要如何補償
5樓:遠端法律諮詢
試用期過後單位以未達到他的要求一直拖延不籤正式轉正合同,那就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單位是可以可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過了試用期沒和你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繼續在單位工作,視為簽訂了正式的合同。
6樓:逍遙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也就視為簽訂了勞動合同,這個要得到雙倍補償經的賠償很難!如果一開始就沒有籤任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用工之日 起三十日內簽訂書面合同,這樣是可以請求一個月外的雙倍工資!不過,如果你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低於原合同工資續簽,這時你可以得到補償,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
試用期不籤合同 有什麼賠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限超過一個月的不籤合同的,應當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二倍工資。
試用期不籤合同,是否有賠償,要看試用期有多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實際履行時間滿一個月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止。
試用期內實際履行時間滿一個月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據此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1 如果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一個月內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的。你進入公司後需要注意收集保留能證明你在那工作的證據。
2 現在的合同不符合勞動法規?這個你要搞清楚是勞動合同無效還是部分條款無效,如果是部分條款無效,其他條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賠償的,除非你能證明違法的條款對你造成了損害。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賠償勞動者兩倍工資。
所以,你公司應該在你工作1個月內就幫你籤合同。你現在工作2個多月還沒有簽訂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你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給付兩倍工資。用滿1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直到簽訂勞動合同之日。
你在試用期期間,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的要求,用人單位不可以用任何理由拒絕你的辭職和拒絕支付工資。
在試用期過後,如果你要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而且一般情況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非有法定違約金的條款。
試用期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保險該如何賠償
10樓:華律網
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11樓:韓飛律師
1、試用期也應該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你應得到二倍的工資。
2、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和要求單位補繳社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五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可以申請賠償的,只要公司與個人之間有僱傭和受僱關係,按我國法律 都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諮詢詳細的程式和可以申請的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事情你就可能很頭痛了,沒有相關方面的證據,很難有相關的賠償的.
14樓:玉林文化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與你建立了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你應得到二倍的工資。
公司以一直沒有什麼業務為理由將你辭退是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公司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你在公司工作未滿半年,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的,即你可以得到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上述費用,你可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原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
試用期已過,未籤正式合同,被辭退如何補償
15樓:華律網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辭退,沒有經濟補償。在試用期內,只有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有用人單位負擔舉證責任。
其中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單位需舉證證明以下內容:(1)公司方有證據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你;(2)公司方根據錄用條件對你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是你未達到錄用條件;(3)考核結果告知你,並通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若單位無故在試用期內辭退勞動者,那麼單位屬於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小魚教育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只籤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就是正式合同期。
那麼,試用期滿後繼續工作的,就是事實勞動關係,截止到7月9日,有近兩個月的事實勞動關係,可以要求再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2.單位辭退你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向你支付雙倍於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按你工作4個月來計算,應支付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支付條件
應支付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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