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界定勞務派遣與單位安排到另一家單位上班的界限

2022-12-28 12:40:17 字數 5409 閱讀 9720

1樓:網友

當然可以,如果要去c工作,也要與b解除勞動關係,從新與c建立勞動關係,不然a會變得很被動。b要安排a去c工作,也要經得a的同意,畢竟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單位是b而不是c。再說c接受一個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a,也不合法。

必竟b不是勞務派遣單位,沒有這個資格做這件事。

最好諮詢一下當地的勞動部門,看他們是怎麼回應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企業是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的,只有專業的勞務註冊公司才可以使用勞務派遣。新勞動法有規定的。第五章,第57到67條有專門對勞務派遣的解釋,你可以去看看。

如果單位b不是註冊的勞務公司,這肯定不是屬於勞務派遣。

3樓:匿名使用者

三方關係:不論b單位是否屬於勞務公司,都是a的法定用人單位,與a之間存在法定勞動關係,應當承擔對a在工資、社保等方面的法律責任。而a與c之間則屬於勞務關係。

如b單位屬於勞務公司,則屬派遣行為,按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特別規定執行,包括b與c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並向a告知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c向a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並向b單位支付勞務費等。

如b單位不屬於勞務公司,可視為因工作需要借用,但b單位應經與a協商同意後方可借用,同時三方應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非勞務派遣單位安排本單位員工到其他單位工作合法嗎?

4樓:鈺瀟

不合法,如果公司向員工本人擅自下通知將本公司員工安排到下屬分公司或子公司或是其他沒有關聯的公司工作,未經員工本人同意,違反勞動法,是違法行為。

關鍵是有沒有經過員工本人同意,勞動法規定給員工調整工作崗位(何況是派到另一個公司去)要與員工協商,徵得本人同意後方可調整。如果是沒有關聯的公司去工作是違法用工,如果是委派到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隸屬本部,所以委派所以合法。

要說清楚的是:非勞務派遣單位,是可以把自己的員工派到別的單位去工作的,這點沒問題,比如向客戶單位或關聯企業派技術顧問或質量控制專員。

根據我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5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首先要說清楚的是:非勞務派遣單位,是可以把自己的員工派到別的單位去工作的,這點沒問題,比如向客戶單位或關聯企業派技術顧問或質量控制專員什麼的;關鍵是有沒有經過員工本人同意?!

勞動法規定給員工調整工作崗位(何況是派到另一個公司去)要與員工協商,徵得本人同意後方可!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公司的權力也太大了,老闆要是不想讓你幹了,也不用辭退你,就說是工作需要,直接把你從原來副總崗位上調整到門衛崗位上就是了,你一定會辭職的。呵呵~

6樓:網友

如果是沒有關聯的公司去工作是違法用工,子公司和分公司都是隸屬本部,所以委派所以合法,只不過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

勞務派遣是否可以派遣到2家單位

7樓:法海暢遊

你的意思是一個人同時被派遣到2個用人單位嗎?肯定不可以的,一個人在同一時間段只能到一個單位就業,不會讓同時在兩個單位,交保險時也可以查出來。

8樓:098珍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應當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了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權,《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即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派遣期限屆滿,沒有新的派遣崗位時,也必須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報酬,其標準為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延長了勞務派遣期限較短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防止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串通規避有關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情形規定的行為。

我籤勞務派遣公司合同寫用工單位工作,但用工單位又派我到另一家公司上班,屬不屬於違法呢?

9樓:在文學泉打麻將的華佗

這得看另一家公司是不是你被派遣單位的下屬公司,如果不是,你可以提出要求不想去那家公司工作,要勞務派遣公司另外安排你的工作單位,是它的下屬公司的話,那就無所畏了。

用人單位能否把員工以外派形式送去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嗎?

10樓:來自淘金山古靈精怪的典韋

用人單位「外派」和「不發放基本工資」的做法是違法行為。

僅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以勞務派遣(外派)的形式派遣勞動者至另一家用人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報***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五十萬元。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11樓:小云飄煙

我們單位就有這樣情況,這個情況叫什麼術語?勞務外派還是勞務派遣?怎麼腦子都侷限在怎麼發工資上了?我單位照樣給她發工資?只是想問問怎麼說,是叫外派工作?有誰知道?

勞務派遣的員工和用工單位之間的關係?

12樓:enjoy梅花

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係:

1、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雙方因履行勞動關係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13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說法:

勞務派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直接勞動關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與勞動者是間接勞動關係, 正確!

派遣分:人才派遣、勞務派遣。

派遣用工形式分:勞動合同用工、勞務派遣用工。

勞動合同法 僅僅寫了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寫人才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勞動合同法第92條是指,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為派遣單位沒有勞務派遣經營範圍,人才派遣非勞務派遣,企業經營範圍裡沒有「勞務」二個字,在工商登記時就進行了行業區分。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所以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關係是一次性、臨時性,而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是全日制用工,不是臨時性用工也就是非勞務關係。準確認定為間接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是否有勞動關係,法律上並未明確,司法實踐中普遍認為屬於一種特殊的勞動關係,或者稱間接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及其他費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爭議的解決等事項都作了約定。該《勞務派遣協議》其實是勞務派遣企業基於和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上,代替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雖是勞務派遣企業和用工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但基於原先的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對勞務派遣人員和用工單位也存在約束力,因此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人員是間接勞動關係,兩者存在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比如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等。

因此,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是勞動關係,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只是勞務關係。

15樓:匿名使用者

1 可籤可不籤。但在公司角度,還是簽了比較好2 既然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勞務派遣公司應當事先通知員工和用工單位。這個告知義務,以及勞務派遣公司未盡義務產生後果由誰承擔,都是應當在勞務派遣合同中規定了的,你回頭翻翻合同。

以目前的情況,員工可以向用工單位提出仲裁,至於勞動監察部門是判定原合同到期繼續用工視為原勞動關係延續(勞務派遣公司賠錢),還是判定非法用工,就不清楚了。如果拿得出勞務派遣合同的話,應該是前一種理解。

從案例看出,你們公司管理不給力啊,和員工沒有崗位協議,和派遣公司總該有勞務派遣合同吧。很想知道事情是怎麼發展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1,不清楚。

2,如果仲裁的話應該和你們勞務公司仲裁,你和用人單位並沒有合同關係,你是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

17樓:偉仲伊斌

勞務派遣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被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工作,勞動關係上員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係。

18樓:容北秦欣怡

勞務工和用工單位說白拉沒什麼關係。

他們之間有一箇中介公司的你並不屬於用工單位是屬於中介公司的人。

你是被派遣到用工單位的,所以你和用工單位沒什麼關係,這樣的用工形式對員工每什麼好處所以儘量不要做派遣式的員工。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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