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對勞動合同熟悉的朋友幫忙回答下 剛進公司籤的是《非正規勞動組織聘用協議書》,屬於勞務派遣

2022-06-26 19:35:16 字數 5498 閱讀 2308

1樓:匿名使用者

1全部你和公司及派遣公司間是勞務派遣關係。你和派遣公司間是勞動關係,你的工資、社保都有該公司承擔;你和你工作的公司之間是用工關係,你要走的話,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派遣公司和工作的公司就可以了。補償要不到多少了,能向派遣公司要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你工作的公司就是利用勞動派遣來規避和你固定勞動關係,這樣下去你永遠沒有工齡待遇,也要不到多少經濟補償,看來公司很不誠信。qq10685240

2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提問看,你目前的情況存在二次派遣問題,這是勞動合同法所禁止的;其次,非正規勞動組織聘用協議書雖是第一次聽說,但有可能是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此協議非勞動合同,屬企業與企業間簽訂的經濟合同類;再者,你完全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從目前的二次勞務派遣情況看,如果形成訴訟,你可以按你的本企業工作年限和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作,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3樓:愛美青年

合同有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合同,用工單位是不能免除利害關係的。

lz攜帶相關合同、證據(如工資條、工作卡什麼的),去勞動部門,將所有與你簽過合同的公司及你們公司作為被告,要求賠償,該繳納的社保也要補交。

新勞動合同法生效前為什麼公司會讓籤勞務派遣合同?不明白這裡面有什麼貓膩,請知道的朋友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4樓:簡簡單單

1、新勞動合同法生效前公司會讓籤勞務派遣合同,用人單位這樣的做法,就是想規避用工風險,把勞動關係轉移到勞務派遣單位,同時中斷員工的工齡,不過最高法院的解釋對此有特別的說明。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五條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用人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於「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

(一)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勞動合同主體由原用人單位變更為新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以組織委派或任命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工作調動;

(三)因用人單位合併、分立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工作調動;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5樓:

勞務派遣合同是你和勞務派遣公司籤的,不是你和你工作的公司籤的,也就是說你不是你工作公司的員工,而是派遣公司的員工

勞務派遣必須是有合法資質的勞務派遣公司才能進行的,且不能自己給自己派遣

6樓:匿名使用者

管他有什麼貓膩,反正被派遣後你有權要求同工同酬。

7樓:匿名使用者

簽了勞務派遣合同,你就不是公司的員工,你和他的關係僅僅是你為他提供勞動和服務,而不是它所屬的員工,工資保險都有勞務公司給你發放,履行對員工義務的就變成了勞務公司。以後你有什麼利害關係,都跟勞務公司有關係,跟工作的單位一點關係都沒有。這樣用工單位就會擺脫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困擾,以及解除合同後也不用給職工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8樓:51米多多

一字之差,天壤之別!

9樓:微風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範,屬於公法調整範疇。而勞動合同規範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私法調整範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係,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

1.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2.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同

a.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範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範來調整規範。

b.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係。

3.法律責任後果不同

a.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的勞動者不清楚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而有些單位利用這一點與勞動者簽定勞務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權益很難得到保護。那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別在那呢?

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區別:

1、勞動合同是約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合同,合同成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務合同是一種經濟合同,合同成立,單位與提供勞務的一方就形成了合同民事法律關係,受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的調整;

2、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不能與別的單位建立另一個勞動關係。向單位提供勞務的一方可以向另外一個單位提供勞務簽訂另一個勞務合同(除雙方約定外);

3、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醫療、福利、保險等待遇。勞務合同中的提供勞務的一方不享有以上待遇

11樓:中港星集團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哪個好

剛進一家公司是不是要先簽勞動合同?

12樓:京白曉舞

依據「民間維權專業」天津塘沽區仲裁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書

1不籤勞動合同我怕公司拖欠工資

大量勞資糾紛證明,不籤合同是造成弱勢產生悲劇的根源,這就是為什麼國家在2023年開始強調不籤合同單位必須支付二倍工資的原因,因此籤不籤不是由你說了算,是公司為了避免計劃外損失,導致被嚴厲懲罰而採取的措施

2簽了勞動合同我又害怕直接辭職不幹的話會不會有些麻煩?

籤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互相約束,離職必須提前30天寫辭職報告,同樣道理單位直接辭退你必須支付一個月工資,當然你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3然後用筆簽下名,順帶把職工的名字稍微臨摹下字跡也簽上了,這樣公司不是很容易偽造?

筆跡是書寫人經過反覆訓練鞏固下來的,已經成為其個人需要的,一時難以改變的那部分書寫技能即書寫習慣的體現。仔細觀察被告的摹仿簽字合同,其運筆筆畫交叉,連線搭配,筆順的輕、重、緩、疾、提、繞、壓、揚、停、頓、挫等特徵以及形成字型的結構等均有明顯的不同區別,可以清楚的看到該合同簽字筆跡系他人摹仿。詳見《筆跡鑑定申請書》**

單位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補償風險,並承擔¥2500元-3500元筆跡鑑定的費用。哼你啊真富有想想力,寫**我第一個捧場

13樓:

可以辦理勞動鑑證啊,或者把自己的人事檔案之類的和公司掛鉤,請公司出具證明讓你考取職稱的,這樣勞動關係就坐不了假的了。有些經手的無關商業祕密的事項可以留存個影印件啊,都是證據的。

14樓:太陽月亮同升起

建議還是先想清楚是否真的要在這個公司做,避免三心二意。

決定後一定要簽好勞動合同,以保證自己的各方面權益。

勞動合同要有正式的保障雙方的條款,簽名當然要自己籤的才算,還要有公司的正規印章!(印章可不能亂蓋的。)

15樓:甜橙樹

勞動合同是肯定要籤的,否則你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你說的簽完後怕辭職不了,這當然不會,員工有權利提前告知後辭職走人。你只要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就可以了。

合同偽造,一般是不會的,正規的公司都有公司的勞動合同模板,公司蓋章+你的簽字。偽造你簽名不太可能。公司不給你簽訂合同,公司自己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即便偽造了,現在科技很發達,是可以去申請筆跡鑑定的。

剛進公司不小心簽了霸王勞動合同

16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勞動者提前辭職(第二十二條)、勞動者侵害單位商業祕密(第二十三條)這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如果單位除此之外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相應的勞動合同條款屬於違法條款,不受法律保護。

此外,關於勞動者離職後兩年參與了同行業就要罰款100000元,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但是,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並不能針對普通職工。如果針對普通職工,該條款同樣因違法而無效。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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