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七洛柯
根據《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麼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樓:平安山雀
沒有。奶奶的房子,不論是否有沒有房產證,只要是個人財產,也不論奶奶的子女是否離婚,也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該由其子女繼承。孫女只是第二順序繼承人,在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孫女是不能繼承奶奶的房子的。
3樓:怎樣交出好孩子
如果是奶奶過世,沒有寫遺書。孫女是有繼承權的,你應該是第三繼承人。
房產證是奶奶名,孫女有權繼承嗎?奶奶爺爺有四個子女
4樓:雙聲子
你爺爺奶奶先後去世,正常情況下,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其遺產應由所有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即如果你爺爺奶奶並沒有立下遺囑指定房產全部由你父親一人繼承,其他子女作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共同繼承房產。當然,《繼承法》第十三條同時也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因此,你父親應先與其他兄弟姊妹協商各自繼承房產的份額,考慮到你父親盡贍養義務的情況,其他人應該主動少分或不分。
如果協商不成,各自又堅持自己的意見,那沒有別的辦法就只好兄弟姊妹反目了,起訴到法院訴訟解決吧。
5樓:開開心心
因為房屋是爺爺和奶奶的,那麼奶奶享有的部分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爺爺有權利處分自己享有的房產的份額。自己的部分可以立遺囑遺贈給孫子。但處分奶奶的部分無效。
6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裡你還輪不到,四個子女是繼承法利排名前一二的。
奶奶立遺囑給孫女,孫女能繼承嗎
7樓:虎被犬欺
首先,作為孫女,不在法定繼承人以內,但奶奶可以立遺囑將房產遺贈給孫女,孫女可以接受遺贈;
其次,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表示,否則過期視為放棄;但因為奶奶的房產沒有房產證,所以你也無法在兩個月內憑遺囑去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你也無法進行接受的表示,只要你不放棄,那麼其他法定繼承人如果認為其繼承權被侵犯,就應在2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就會超過時效,到那時他們也無法起訴你已放棄受遺贈;
最後,假設作為自動放棄遺贈處理,作為孫女,不屬法定繼承人,在父母仍在的情況下,是無法進行代位繼承的。
另外,你照顧奶奶5年,是奶奶立遺囑遺贈給你的前提,是你受遺贈的合法性依據,但與是否超過受遺贈時效無關。另外,因為你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也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因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而不分或少分無關。
具體參考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8樓:律師姜歡
1,對於遺產只要處於未分割的狀態,即不動產若房屋沒有辦理相關的轉移過戶手續,動產如存款等沒有轉移給相應的繼承人所有,那麼依據遺囑繼承人是有權要求分割遺產並辦理相應的財產轉移手續的。
2,遺囑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訂立的將個人財產在他本人去世之後轉移給某人繼承人所有的行為,若是轉移給與自己無血緣或沒有建立擬製血親的人的話叫遺贈,不是遺囑,而給你顯然是遺囑,不適用贈與人在被繼承人應當在受遺贈後兩個月的期限約束。
3,此外,必然涉及到的問題是你奶奶訂立的遺囑是否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這就涉及到遺囑是否有違法或訂立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形式要件等要求。
4,若遺囑不合法或訂立的方式有欠缺的話,有可能會被質疑遺囑的法律效力,遺囑一旦被認定無效的話,那麼就要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若你爺爺以及你奶奶的父母都不在了,那麼她的子女就是她的法定繼承人,而在老人生前盡了較多的贍養的,那麼你也是可以參與分配你奶奶的財產的,而沒有盡或少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不分或少分財產。
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9樓:平安山雀
孫女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奶奶立遺囑把本人的遺產給孫女,孫女是可以繼承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奶奶既然立遺囑了,就可以到公正部門公正,公正之後就產生法律效力,自然孫女就可以繼承了
11樓:楊文戰律師
關鍵是這房到底能不能算遺產,是永遠沒房產證,還是暫時沒有。
如果不是遺產,原則上無法通過遺囑處分,如何處理得看具體安置政策。
如果是遺產,單純說過了兩個月,到未必沒辦法解決。遺贈是要求知道後兩個月內表示接受,一個是什麼知道的,這個可以想辦法。二是什麼叫表示接受?
沒及時起訴不代表就沒表示接受。通過其他方式表達過接受的意思,也是可以的。
需要的話,建議帶材料找律師調查分析後提供具體幫助。
12樓:京朝大尉
不管幾個月,你都有權利繼承房屋,
青島王律師
13樓:匿名使用者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
《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也即,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孫女如果還想繼承,可以申請法律訴訟。一樣可以拿回屬於她的繼承權,前提是有合法的遺囑,指定孫女為唯一房產繼承人!
奶奶立遺囑給孫女,孫女能繼承嗎?
14樓:虎被犬欺
首先,作為孫女,不在法定繼承人以內,但奶奶可以立遺囑將房產遺贈給孫女,孫女可以接受遺贈;
其次,受遺贈人必須在兩個月內作出接受表示,否則過期視為放棄;但因為奶奶的房產沒有房產證,所以你也無法在兩個月內憑遺囑去辦理過戶手續,因此你也無法進行接受的表示,只要你不放棄,那麼其他法定繼承人如果認為其繼承權被侵犯,就應在2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就會超過時效,到那時他們也無法起訴你已放棄受遺贈;
最後,假設作為自動放棄遺贈處理,作為孫女,不屬法定繼承人,在父母仍在的情況下,是無法進行代位繼承的。
另外,你照顧奶奶5年,是奶奶立遺囑遺贈給你的前提,是你受遺贈的合法性依據,但與是否超過受遺贈時效無關。另外,因為你不是法定繼承人,所以也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因為沒有盡到贍養義務而不分或少分無關。
具體參考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滿意的話請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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