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構成要件,試述正當防衛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2022-01-22 05:07:08 字數 5867 閱讀 3271

1樓:法幫網

一、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

二、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衛行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識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衛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四、物件條件:針對侵害人防衛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

2樓:闕瑞典巨集深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成立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以下要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存在,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法侵害行為是指違反法律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不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之類的不法行為,而且這種不法侵害是客觀的、現實的。如果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自以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的,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於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指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施侵害行為且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行為開始和存續的時間,就是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合法權益的目的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如防衛挑撥即故意挑逗、引誘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加害於對方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情況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是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對準目標,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是防衛過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認識到其防衛強度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其他人人身**,或者造成其他能夠避免的嚴重損害。

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構成要件

3樓:伍矛

(其實象縣官)

其——起——起因條件:必須存在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時間——時間條件:必須於侵害正在進行時象——物件——物件條件:

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縣——限——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官——觀——主觀條件: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

試述正當防衛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4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是指: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為。②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 。

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為,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為,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為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為侵害行為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為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

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如果防衛行為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應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正當防衛的概念和成立條件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採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成立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是指存在著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1)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並非僅限於犯罪行為。不法侵害的範圍。就該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

(3)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於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4)不法侵害通常應是人所實施的。

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視行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

2.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之時實行,不能實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

3.物件條件。正當防衛的物件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能及於第三者,至於不法侵害者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於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實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

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

4.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即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於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因此,下列三種行為,不是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於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後藉口防衛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

是指雙方都出於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3)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

5.限度條件。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衛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關於正當防衛的度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這種權利和手段也必須正確行使,才能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如行使不當,反而會危害社會,轉化成犯罪。

因此,對於正當防衛如何界定,筆者在此談一些自己的看法,以供參考。

一、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所謂不法侵害,是指對法律保護的公私合法權益進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質,即包括犯罪行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對侵害者實行防衛的權利。

但是,是否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為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質嚴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險性較大,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從犯罪性質的侵害行為來看,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通常是指具有緊迫感的、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能夠給客體造成嚴重損害的那些犯罪。

對於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一般不應用正當防衛的方法來解決,而應用調解或其他方法來解決,以達到化解矛盾之目的。總之,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

二、防衛必須是針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個內容包含兩層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上存在的,而不是憑主觀想象或主觀推測的。

如果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憑想象、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存在,錯誤地實行所謂正當防衛,造成無辜者的損害,這種防衛,在刑法理論上叫做假想防衛。對於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應按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即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到的,則按意外事件對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正當防衛必須適時進行,也就是說,必須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尚未結束之前進行。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以前或者結束以後,都不能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

如果在上述情況下進行所謂的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對於防衛不適時,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從防衛的目的看,防衛人實行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觀上具有正義性,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防衛如果是出於侵害他人的非正義目的,或出於保護其非法利益或懲罰犯罪的目的,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相違背,不論正當防衛的界定

具有正義性,故這種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下列幾種情況不屬於正當防衛:1、對於防衛挑撥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

所謂防衛挑撥就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襲擊,然後藉口防衛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對於防衛挑撥,應以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論處。2、對於互毆、聚眾鬥毆、械鬥等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因為互毆、聚眾鬥毆、械鬥等行為,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侵害對方,而不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權益,故雙方均無正當防衛可言。

但是對於互毆的一方已主動退讓,放棄互毆,而另一方緊追不捨,繼續實施毆打行為,這時主動退讓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3、對於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目的具有鮮明的正義性。

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背道而馳,故不屬於正當防衛。因此,認定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從其主觀目的上看,必須以是否具有正義性來確認。

四、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允許對未參與侵害的其他人實行。實行正當防衛,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法侵害的行為只能來自侵害者。因此,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

如果在防衛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而在實施行為過程中又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則應根據有無過錯或過失來確定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如果明知是第三人而故意加以侵害,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故意犯罪論處。如果是由於防衛人的精神高度緊張,錯誤地把第三人當成侵害人而對其實行所謂的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

對於假想防衛,應按假想防衛的原則來處理。

五、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衛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強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如果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

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分界線。對於如何具體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標準,但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是基本相適應說。

所謂基本相適應就是指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應當基本相適應。如果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是基本相適應,而是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另一種是必需說。

所謂必需說是指防衛必須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手段和強度,這種必需手段和強度就是必要限度。筆者認為,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因此,對於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限度如何,不能以防衛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能以客觀實際為標準。

一般來說,正當防衛的限度應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1、凡是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時,就不允許用激烈、超強度的手段進行防衛。2、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

3、對於沒有明顯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採用激烈的重傷、殺害手段進行防衛。4、採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後,不允許對不法侵害人繼續加害等。

總之,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正當防衛的界定,對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同不法侵害行為作鬥爭,及時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效地懲罰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謝謝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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