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的工傷鑑定行政不作為導致工傷職工經濟損失由誰

2025-03-01 02:35:16 字數 4048 閱讀 1227

1樓:網友

工傷鑑定不是行政行為,拍喊此不存在造成工傷職工經濟損失問題。

工傷鑑襲迅定,即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後,勞動鑑定機構根據國家鑑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對工傷職工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綜合評定。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不是一級行政機構,其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只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受理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鑑定申請之後,只是依法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只是一種技術性結論。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鑑定通常都是分配進行,不存在造成工傷職工經濟損失的問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滲譽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2樓:易屬兩儀

可以向上一級社保機構監查處或人大黨委會投訴!

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

3樓:仇伶

法律分析: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

一。不是勞動關係二。是勞動關係但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三。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二)醉酒導致**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二)醉酒導致**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那個部門鑑定

4樓:雙魚座

樓主,是不是工傷要由勞動部門認定,你速度去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你對照上面的條例看看是不是在工傷範圍內!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果在工傷發生後一年內工傷職工不提出工傷認定,就相當於放棄權益。。。切記!!!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不能夠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況是什麼

5樓:唐玉娟

不能認定工傷的三種情況:一不是勞動關係;二是勞動關係但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談殲如》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三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但有下列含啟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改尺;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二、工傷的特徵。

第一,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僱工)中的事故。工傷事故存在於各類企業之中。所謂企業,準確的概念應當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僱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夥組織。

第二,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僱傭的職工遭受人身**的事故。工傷事故指的是職工(勞動者)的人身**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這裡的職工即勞動者,指的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合夥組織所僱傭的職工,包括工人和職員。

何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

6樓:周業懇

職工符合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因公喝酒死亡是不是工傷。

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工傷。指派陪客戶喝酒,是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病發,當屬於工作時間;病發的地點雖不在公司,但由於喝酒行為屬於領導安排的辦公行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但是,根據職工雖符合工傷認定標準,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殘或者自殺的。由此可見,法律早已規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能認定為工傷嗎。

因本人主要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構成犯罪的情形是否認定為工傷。

構成故意犯罪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如果對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不服,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開展相關工作?

7樓:死亡騎士的

如果對行政部門作出的 工傷認定不服 ,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開展相關工作:好遲 一是進行行政複議: 申請人主體為 ①用人單位 ②受傷職工或直系親屬 ③工會組織。

2)被申請人為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 3) 行政複議機關 為 ①作出工傷認定的勞螞襪談動部門的上一級勞動部門 ②作出工傷認定的勞動部門的本級人民**。 4) 申請複議期限 ①不予受理:

收到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60日內。 ②對工認定結論不服:收到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60日內。

逾期不作工傷認定:期滿後60日。 5)複議申請提交的材料悶碰 ①複議申請書。

工傷認定機構做出的 不予受理工傷認定 申請的決定書或 工傷認定決定書 。 申請工傷認定 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6)行政複議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內。

7)行政複議的審理與決定受理之日起60日內。 (二)第二種途徑是 進行行政訴訟 : 1、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三種情況:

對勞動部門的不予受理或工傷認結論不服。 ②對 行政複議不服 。 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

用人單位起訴人社局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 首先工傷認定本就該用人單位在30日內去社保局申請,單位不申請的個人 親屬可以不經過單位批准自行去申請認定 勞動能力鑑定 傷好後有殘疾的要去做鑑定,鑑定可以是單位,也可以個人 親屬不經過單位批准自行去申請鑑定 工傷發生後是先申請認定 後申請鑑定。你單位對勞動能力鑑定等級不服 然後申請再次鑑定...

人社局的公務員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工作 待遇及其他方面有什麼區

事業編制人員在招考時招考簡章很明確就是某某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招考,事業編制人員在事業單位工作。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工資,全額撥款類事業單位工資由財政統發 差額撥款類事業單位工資由單位自己和財政合發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資由單位自負。招考公務員全部是行政編制,行政編制人員在行政機構 如行政部門 行政部門內設機...

個人申報工傷認定,人社局認定了工傷,工廠能申訴嗎

工廠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前行政訴訟。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 或者患職業病 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進行行政確認,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和 行政複議法 行政訴訟法 規定,工廠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認定決定書60日內向作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