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為沒有業績扣員工的工資,把底薪基本工資都扣完了合理嗎?

2025-02-15 00:25:11 字數 3172 閱讀 4003

1樓:趙老師聊職場

公司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如果因為無業績扣績效工資合理,但是把基本工資也扣完就涉嫌違反勞動法。了。

2樓:ff老白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扣業績的款項必須是合法的,不合法不應該執行。

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職工未完成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業績,企業有權扣除業績工資,但金額不得超過工人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後的剩餘金額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對該懲罰不服的,有申辯權,還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的權利。

3樓:樂觀的劉姨

當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公司如果是扣發工資給對方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底薪工資都扣完了,我覺得這一點就不合適了,畢竟最起碼要保證員工的基本工資。

4樓:洪鴻燕

肯定不合理啊,你想工作和組成部分為啥有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呢,基本工資就是為了保證個人的最基本生活水平,績效工資就是對你的工作的一種考核。

5樓:方方正正

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合理,工資是由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加班工資等組成的,如果員工的績效不佳,可以在績效工資中降低相應的工資,不可以扣其他的工資。

6樓:112333束脩

不合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規則可以績效工資的形式進行考核。

基本工資或者說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這部分是保證勞動者生活的基本權益,是不能動的。

7樓:

底薪不能扣,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建議你用一小時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

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8樓:切克鬧

基本工資也扣了是不合理的,合同裡的基本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9樓:網友

這個當然是不合理了,公司沒有業績也不應該扣員工的基本工資。

10樓:

如果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按照規章制度執行,公司需要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11樓:小小呂子博

公司選擇選擇這樣做是非常不好的,生活中這樣的公司是非常不靠譜的,也是非常不人性的。

12樓:北海九道

廠裡由於經營的原因,扣員工的工資,這是違法的行為,應該去仲裁機構仲裁。

13樓:元宵圓又甜

這種情況就要看就業的時候,合同是怎麼簽定的?

業績完不成扣底薪應該嗎

14樓:楊瀟

法律分析:因勞動者完不成業績而扣底薪是違法的。業績考核應當設立獎金制度,工資結構應當為底薪加績效獎金,當完不成業績時,可以在績效獎金中扣除,但是倒扣底薪是不允許的,底薪只有請事假、病假時才可以扣未出勤期間的工資或部分工資。

既然是底薪的,就意味著無論勞動者的業績如何,只要正常出勤了,就應當得到約定的底薪,請帶薪年休假或者公休假的也不能扣底薪,否則單位違法。

法律依據:《工資念汪胡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仔攔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陵滾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公司可以以業績不好扣員工工資嗎

15樓:周紫薇

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在業績不達標的時候,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去進行扣錢。在扣錢之後的工資一般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雙方在損失發生之後另有其它約定的情況除外。如果沒有明確約定的,可以向勞動仲裁所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脊鄭應拍野或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襲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底薪可以因為沒有完成業績扣嗎?

16樓:符志峰

法律分析:不合法。1、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一些單位借公益募捐活動名義,扣除員工工資進行捐款。

要注意用人單位這樣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公益捐款應敬衝由職工自行決定,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所以,但凡是有強迫性質的要求捐款都是違法行為,員工有權利拒絕。2、員工辭職,單位就扣員工工資,一些用人單位為避免員工辭職,而故意拖欠和剋扣員工工資的行為屬於違法。

3、工作績效未達標,單位扣工資工資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所必須支付的報酬。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即使經營虧損甚至破產,也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以員工未達標剋扣工資也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亮森殲。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春團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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