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扣員工一整個月的工資 在勞動法裡合理嗎?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和沒簽訂勞動合同的區別

2022-05-17 04:06:05 字數 4496 閱讀 4437

1樓:匿名使用者

95年開始實施(現還未被廢止)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由此可見,這屬於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動合同約定事項。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同時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中也沒有相關規定,就不需要賠償。

如果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了需要賠償。應對辦法為:

1、主張公司規章制度違法。 可以是內容違法,也可以是制訂程式違法。可以引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公司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制訂沒有依據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該公司制度就無效,這部分是公司舉證,你只需要主張即可。

2、如果公司規章沒問題,可主張自己不知道公司規章的規定,公司沒有告知過你,同樣這個舉證責任仍在公司,公司需證明自己履行了告知到你個人的義務。布告欄裡貼公告、下文傳達等你可以說沒看到,只有確切的簽字確認的告知才是通知到個人的有效告知。

以上兩點,很難舉證,如果公司這些都做到了,那你就只有賠償了。

另外,用工單位是否可以證明損失是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大小,舉證責任都在公司,如果公司讓你賠償,就必須有證據。

記得加分噢!

2樓:哈里魔術師

不合理,勞動法規定一個月只能扣20%的工資,所以要分5個月扣

3樓:匿名使用者

1、本案屬於盜竊案件,公司應該向犯罪人索賠,你沒有賠償的責任,勞動合同的約定內容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2、公司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你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原因導致的才應賠償,否則不應賠償。

勞動法哪條規定員工入職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給員工支付兩倍的薪資?謝謝

5樓:兩個平方數

《勞動法》中並未有關於員工入職必須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給員工支付兩倍工資的規定。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另外,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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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風險:

1、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2、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將喪失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的權利。

倘若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員工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無效,也就不能以這一條為由辭退員工,帶來的用工風險顯而易見。

4、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

5、不利於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保護。

6、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義務。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應當自員工入職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第2個月至第12個月且勞動者有工作的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7樓:深圳張勇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應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到第十二個月要支付雙倍報酬

9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勞動法,是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有規定,

11樓:在中川古鎮回老家的龐德

您好!請問我來公司3年了,沒有簽約勞動合同,我不幹了,應該用人單位和我這麼處理?

請問沒簽勞動法隨便扣員工工資合理嗎?

12樓:法邦網專家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如果該單位未在你入職後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你即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索賠。

另外,公司應當全額發放你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所以公司扣發你的工資是違法的。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解決,也可以就該爭議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申請仲裁。

關於《勞動法》裡規定的,公司在一個月之內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要付給員工雙倍工資的問題。

13樓:王元頁

可以找兩個以上的同事幫忙做證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雖然可以獲得兩個月的工資補償,但是算一算仲裁、訴訟、以及今後的求職成本,建議掂量後再做決定。成本不僅包括時間、精力、金錢成本,還包括個人的名譽成本,畢竟離開這家公司,你還要到其他公司求職,負面的影響還是會有的。

以上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家公司太狡猾了!工資發現金嗎?如果銀行代發工資也行。一起上班的同事可以書面證明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法 :(北京宣武區)本人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半年,期間未簽訂任何勞動合同,並且沒有上保險。

17樓:長樂鬼

第一,公司沒有權利扣留員工的去與留。如果公司採取強硬的舉措的話,屬於非法拘禁罪,可以報警的.第二公司每和你簽訂勞動合同,這已經違犯了勞動法,凡工作滿一個月的.

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就要支付員工當年平均工資的雙倍(三個月).你現在要做的,一是保留能夠證明和用人單位關係的材料,如工作證,上班卡,工資條等.同事證明也可.

第二,你就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了.如果公司有打擊報復舉動,就要及時報警.

18樓:羊虎狗

可以的。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得到5個月的工資賠償。

關於沒繳社會保險,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繳納6個月的社會保險,並能得到半個月工資補償。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我國勞動法規定錄用員工一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你這種情況,你可以提出因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要求離職,並要求未簽訂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及超過半年一個月,不滿半年半個月的工齡補償。同時,社保是你應當享有的社會保障,公司應當給你補繳。但請注意保留證據,證明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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