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辭職報告,必須要幹滿乙個月後才能走嗎?

2025-02-09 21:05:17 字數 1974 閱讀 7565

1樓:必墩葉凌川

員工可以單方提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需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其目的就是為用人單位招聘及培訓新職人員留有一定的時間。當然,如果員工遞交了辭職申請,經與用人單位協商同意後,員工也可以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離開用人單位。

2樓:超級

是的,勞動法規定要給乙個月時間企業去招人。

3樓:網友

一般是乙個月,也可以和領導協商,但是最多不超過乙個月。

4樓:追風逐電的天使

提交辭職報告後,如果公司同意的話,在你的工作交接完成後即可離開,不一定一定要滿乙個月以後才離開的。

5樓:塞月明

員工寫了辭職報告,只要公司領導批准後如果沒有特別要求結清工資就可以走了沒必要必須幹滿乙個月。

6樓:俾芯山

這倒不一定,這要根據之前的勞動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如果合同規定了,必須要提前乙個月寫辭職信才能夠正常辭職就必須要等乙個月,否則就是違反合同規定要給予處罰的。

7樓:鑫眾月白

寫了辭職報告,根據公司的規定要求,有的是要求幹滿乙個月才能走,有的是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隨時放你走或者延長在公司工作的時間。這種情況只有視實際而定。

8樓:瀚海擺渡

報告不一定幹滿乙個月就走,應該是根據合同的要求。

9樓:受崖

按公司規定,也是行業規矩吧,好給領導機會招聘人來接交工作啊,再者可以領取你得的工資吧,所以我覺得應該提前一月才走吧。

10樓:毓睿思

寫了辭職報告,經公司領導批准之日起,就可以走人了。

11樓:網友

公司要求辭職要提前說明,是為了你走之前要麼招人補你的空缺,要麼是你能在辭職之前完成手頭工作,可以把你工作整理好,做個交接方便接替你工作的人能很快上手。有的也是希望你走之前教會招來的新人。如果你的工作已經整理好交接工作內容,而公司這個月又不忙,你可以和領導商量提前離職。

我想辭職遞交了辭職報告之後必須要等乙個月才能走嗎

12樓:陸志強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者是主動辭職的,是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如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地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是不需要提前乙個月的。、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跡和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鬧州孝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液稿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辭職提前月通知,辭職提前一個月通知

1 按照30天計算應當是到3月30日。2 你要等不滿30天就要提前離職必須和單位協商,必須徵得單位的同意。單位可以讓你休7天年假,但是並不代表一定允許你提早7天離職,單位有權在3月30日辦理離職手續,而不提早7天辦理離職手續。付費內容限時免費檢視 回答親 可以自動離職。親 按照勞動法,員工提前一個月...

提前乙個月辭職,可以拿到所以工資嗎?

是可以,所有工資勞動者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 以上 以下投訴時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相關拖欠工資的證據。勞動者解除合同。需提前日書面。告知...

是否需要提前月申請辭職,是否需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

可以,如果公司還沒給你交社保。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