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民法案例解題思路與答案 30

2025-01-25 08:45:34 字數 1057 閱讀 1636

民法案例分析題

1樓:夏侯梵勤福宇

1。在這裡趙某和錢某享有抵押權就不用說了,但還有乙個問題,就是孫某當時進行了抵押登記沒,如果登記了,就享有,沒有,就不享有,因為抵押權是屬於登記才生效的擔保物權。至於那個攝像機,其實不是抵押權,而是質押權,對於質押權來說,只要交付了動產,就算生效了。

2.房子的拍賣金額由三個人分,當然不是平分,因為這裡是有順序的,所以如果該房子拍賣了30萬,那麼首先趙某得5萬,錢某得20萬,孫某隻能得剩下的五萬了(這是在孫某也進行了抵押登記的情形下,若沒登記,就沒有了),至於那個攝像機,拍賣的1萬元全給孫某,因為如前述,這是質押權,不是抵押權。

一道民法案例分析題,求高手回答! 要求先答處理方式,再答法律依據和邏輯原理。

2樓:一心法律工作室

你好:個人理解:

1、甲乙之間成立可撤銷借用合同法律關係。乙將相機無權處分給善意第三人丙,丙依據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該相機所有權。甲既可以按照合同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撤銷合同,要求乙返還財產、賠償損失。

2、乙「給我吧」的意思表示為要約,甲「先拿去用吧」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30——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因此甲向乙作出了借用合同的要約意思表示。

但是,在民法學上,根據乙後來所說「你不是送給我了?」可以表明後來乙對甲的意思表示發生了誤解(受領人錯誤),乙由此誤解以行為(將相機帶走)作出的意思表示屬於表示內容錯誤,由於我國民法通則未採用「錯誤」的民法術語,學說認為民通意見71所謂的「重大誤解」即為傳統民法上的錯誤,因此,該合同屬於重大誤解的可撤銷合同。

3、乙根據該借用合同是佔有委託人,其無權處分行為根據物權法106條構成善意取得,丙依法取得相機所有權。

4、甲可以依據與乙之間的借用合同,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另外,甲也可以依據合同法58——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規定,撤銷合同,要求乙折價補償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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