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藝高實也精深
該合同沒有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故對方要求變理仲裁機構是對該合同的實質性變更,因此,該合同沒有成立a公司也不承擔違約責任。
2樓:山寨漢人
1.該合同貌似不成立,實質上應該成立了。因為合同成立的首要條件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這裡關於仲裁機構選擇的問題上雙方雖未取得一致,但是對於此次交易應視為達成一致了,只是相當於沒有約定仲裁、沒有仲裁協議而已。
這是一個沒有仲裁協議的合同。a公司為了仲裁機構的選擇而拒絕交易的理由,也並不存在啊,除非那個湖北的仲裁機構跟他們有一腿。
2.如果上述觀點成立,那麼a公司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這是關鍵,仲裁協議是獨立於「交易協議」的!)
我想,下面的楊洋律師 與我的觀點很可能就是雙方爭議所在。楊洋律師似乎是正確的,但是,你有沒有注意到,b公司是接受a公司提出的爭議解決辦法的,所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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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1)違約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規則原則,過錯為例外。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贈與合同:
《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責任:
《合同法》第303條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倉儲合同:
《合同法》第394條規定: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無償合同,因為健身房是營利性場所,雖然寄存包不收費,但是其為顧客提供免費儲存櫃是為了其盈利服務的,事實上把儲存物品的成本已經計入服務成本,故應當認定為有償合同。在這個合同的履行中,委託人未盡到告知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所以其只能請求按照一般物品請求賠償。
個人觀點。
4樓:池曠曲韋曲
甲方負責,因為標的物轉移之前,損失的風險有出賣人承擔;小牛由甲所有,因為產生的孳息由出賣人所有;甲承擔,因為牛為甲所有;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丁有取得牛的權利,因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可以在期限屆滿事交付租金;定金法則適於雙方,即對雙方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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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王炯律師
你發過來案例吧!我看看,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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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制己制理
1、違約。
2、可以形式撤銷權,因為這個處理行為侵害債權人利益。
3、可以行使代位權,因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
7樓:我勒個去佔用了
(1)甲公司的行為當然構成違約,因為借款合同真實有效,且利率未超過國家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甲公司到期不還款構成違約。
(2)乙公司可對甲公司的行為行使撤銷權。據《合同法》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此案例中,a、甲公司行為屬於無償放棄到期債權,b、甲公司行為對乙公司合法債權造成損害c、此例中是無償放棄,故只要構成a和b客觀情況,無須舉證某單位知情,法律實務中可將a、b項書面告知某公司(個人認為更利於訴訟)d乙公司未過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合同法》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至此,所有實質要件具備,乙公司可在債權範圍內行使撤銷權。
(3)乙公司可行使代位權。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此案例中實質要件均符合 a、債權人(乙公司)對債務人(甲公司)的債權已經到期;b、債務人(甲公司)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對債權人(乙公司)負有的義務;c、債務人(甲公司)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某公司)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損害;d、債務人(甲公司)對第三人(某公司)享有的該項債權不具有專屬性,即該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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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無敵草帽小子
承諾無效,合同未成立,美方的觀點正確。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二十條。(1)發價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
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價人以**、電。
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價送達被髮價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價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價人營業。
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價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
見通知被髮價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
送達發價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價人毫不遲延。
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髮價人:他認為他的發價已經失效。
美方的要約是以信件的方式發出的,根據條約從2023年1月25日即開始計算承諾期限,2月8日已經超過了承諾期限,中方做出了逾期承諾,美方在收到逾期承諾的通知後沒有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將其同意逾期承諾的意見通知被要約人,那麼,逾期承諾無效,合同沒有成立。所以,美方觀點正確。
9樓:網友
總的來說,我認為合同未成立,但解釋有點兒異議。
首先問題有些籠統。
1.要看有沒有雙方約定爭議適用的準據法,如果約定從約定。在這方面我國合同法規定和國際條約一致。
2.要看要約以什麼方式發出的,從題目看應該是信件發出的,且沒有載明日期。
合同法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要約以**、傳真方式做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開始計算。
由此看出,應該從郵戳日期計算。
3.承諾的期限根據合同法23條應該是在合理的期限。沒有量化,一般認為超出。
了要約人規定的期限的承諾無效。
10樓:
合同已成立,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說十天期限應該從2月5日開始起算。
11樓:網友
1樓忽視了本案是國際買賣合同,應該適用《聯合國貨物買賣公約》(中,美都是締約國)
1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理由已經很充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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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劍魚遊走四海
案例。
一、顯然是甲方違約,因為甲方的合同要素完整,並加蓋的蓋章,這樣就形成主動邀約,而乙方在甲方約定的時間內簽署了合同,並按照甲方合同的要求履行了合同,而甲方說其合同不是要約,顯然不成立,即該合同在議付簽署後成立。因此,甲方應該按照違約處分。
案例。二、農場可以不付賠償責任——因為,農場雖然發出邀約,但該邀約並不完善,即供貨的數量沒有確定。雖然晚到的農民在規定的時間內趕來,但是,因為數量有限,因此,晚來的農民能夠賣到長毛兔。這個責任農場可以不負。
案例。三、甲方應負賠償責任——因為,甲方與乙方已經達成協議,且乙方在給定的時間內籌備款項,而甲方在沒有事先通知乙方解除協議的情況下,與丙方完成交易,致使乙方蒙受損失,這明顯是甲方違約。因此,甲方應對乙方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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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匿名使用者
1.某山區農民趙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趙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過他人得知趙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門索購。趙某不知該花瓶真實價值,李某用1萬5千元買下。
隨後,李某將該花瓶送至某拍賣行進行拍賣,賣得價款11萬元。趙某在一個月後得知此事,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通過許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買賣花瓶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欺騙,拒絕趙某的請求。
經人指點,趙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合同,並請求李某返還該花瓶。
試分析:(1)趙某的訴訟請求有無法律依據?為什麼?
(2)法院應如何處理?
答案:(1)李某與趙某之間的合同屬於顯失公平的買賣合同,且顯失公平系由於趙某欠缺交易經驗所致,因此趙某有權依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請求法院撤銷合同。買賣合同一旦被撤銷,合同即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趙某有權請求李某返還財產。依上述理由,趙某的訴訟請求有法律依據。
(2)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撤銷該花瓶買賣合同。並依據《合同法》第58
條的規定,要求李某將花瓶退還給趙某,趙某將收到的花瓶款退還給李某。若李某願意支付與該花瓶價值相當的價款,趙某也同意接受,趙某可以不用撤銷該合同,由李某補齊餘下的價款即可。
15樓:匿名使用者
1 (1)甲油料廠有法律依據。依據合同法,要求履約方按約履行。
(2)沒有明確約定。但是可以依據交易習慣。
(3)供銷社可以不實際履行,但是要付違約金和賠償實際損失。
2(1)是買賣合同。合同性質對於案件結果是有影響的,(2)本案,應該要求科技開發公司賠償損失,退還貨款。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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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依據。該合同系校方與服裝廠簽訂的合同,由於校方自身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接貨,由此產生的損失,顯然應當由校方承擔。2.15天后服裝廠才通知某中學領取提存物,此舉不妥。服裝廠應及時通知,不應拖延3.校方去提貨,並交納相應的提存費。1 沒有依據。合同中約定款到三天內送貨,服裝廠照做了,是因為校方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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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約責任以無過錯責任為規則原則,過錯為例外。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贈與合同 合同法 第189條規定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 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自帶物品的毀損責任 合同法 第303條規定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自帶物品毀損 滅失,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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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裝廠有bai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du廠行使zhi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dao法定的合內同解除權容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 合同法 第94條第 三 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