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蓼花秋
你好,海關對張某的處罰,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行為,在行政訴訟法的可訴範圍之內,行政訴訟案件的預設一審受理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但也包含很多例外,例外之一就是被告是海關時,一審受理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因此,中院受理張某對海關的訴訟請求是妥妥的沒問題。
林業局對張某的處理,雖然與海關對林業局的處理存在前後時間差,但兩者行為性質根本不同。海關的處罰行為是可訴行政行為,林業局對張某的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人事獎懲任免行為,對這類行為,《行政訴訟法》12條明確將其排除在訴訟範圍之內,張某可以通過申訴等方式來維護自己做為公職人員的合法權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訴訟。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2樓:央央
1)陳、鄧對其人身自由所受到的侵犯,可請求行政賠償(2分)。因為以辦「學習班」的方法非法限制、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屬於法定行政賠償的情形之一(2分)。
(2)陳、鄧請求行政賠償,應首先向所在鄉人民**提出(2分)。如鄉**拒絕賠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2分)。
(3)陳、鄧依法應獲得辦「學習班」期間(5天)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賠償金(2分)。每日賠償金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2分)。
行政法 案例分析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不適當。不符合行政處罰中合法原則。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原則。
處罰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王某的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並適用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工商部門對其沒收非法生產的雪糕和違法所得行為是合法的。但對於王某多處罰的1150元不合法,因為王某該行為與被判刑剛出獄無關,法律沒有規定被判刑人員在處罰時可以多處罰,因此工商局的處罰行為不合法。
4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這是兩碼事情。你可以到上一機關進行行政複議或者到法院進行訴訟,
5樓:匿名使用者
五倍罰款,是不行的。王某曾因傷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剛出獄,如果王某現在是犯罪,法院可以根據法律給予從重處理,但是現在王某隻是違法,工商局不能因為他曾被判過刑,就進行重罰,有為執法本意。
6樓:匿名使用者
五倍罰款在《個體飲食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好像是不支援的!但在個體工商戶這一群體中好像是工商機關說什麼是什麼,哎!農民工是弱勢群體,國家重視,個體工商戶也是弱勢群體,國家好像沒那麼重視!
7樓:吳田田
本案66戶農民是否有權對鄉**棄糧種花的「倡議』』行為提起訴訟,首要的關鍵是**的「倡議」行為屬於「行政指導」,還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8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0]8號)第1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
所謂行政指導,係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所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於特定的行政相對人運用非強制性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指導行政相對人採取或不採取某種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行政指導的最大特徵是:它是一種規勸性、引導性行為,不具有強制性。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把它表述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這一表述,只是表明:行政指導是不具有強制力的;而不意味著:
行政指導有兩類,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力的,另一類是具有強制力的。如果某種「行政指導」具有「強制力」,那隻能說: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
行政指導行為一般通過「建議」、「倡議」、「指導」等形式表達出來,但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實質內容。如果實質內容上該行為具有強制力,那不管其冠之什麼名稱,都按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行政指導認定。
在本案中,鄉**的《倡議書》,從形式上看,不具有強制力,顯然屬於「行政指導」的範疇。但從實際操作來看,鄉**強制在一個村試點,顯然不具有「指導性」,而具有「強制性」,所以,這是一種名為「行政指導」實為強制性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對66戶農民的起訴理應受理。
行政法案例分析
8樓:
1.案例一公安機關行使的是偵查權而非行政權,所以公安機關的行為屬於廣義的司法行為。對此行為的合法性公民不能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扣押貨物的行為,當事人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
2.行政訴訟法解釋規定原告應當對起訴行政機關的不作為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所以法院的判決並無錯誤。
9樓:萊茵河水怪
(1)該市**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該通告適用物件特定(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直接確定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屠宰標誌牌),且不能反覆適用,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徵,故應認定為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
(2)此案的被告是市**,因為市**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5條第一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事被告。
(3)此案乙、丙、丁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最高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12條,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厲害關係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4)本案中的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屬於行政許可行為,即在法律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根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等形式,准許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不能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許可證,因為乙、丙、丁不純在違法行為,不純在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的情形。
行政法案例分析
10樓:匿名使用者
(1)本案的行政複議機關是縣環保局的上一級機關即市環保局或者縣級人民**。
(2)造紙廠再次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複議機關不予受理。本案,造紙廠因縣環保局改變罰款決定而申請撤回複議, 符合複議法的規定, 但經複議機關同意撤回複議後, 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法案例分析
11樓:程大狀
問題1:一般程式(數額大)問題2:1,一般程式,是兩人執法,處罰決定書,還有筆錄等用來證明事實。
行政訴訟是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行政機關證明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2單就本案來看,適用簡易程式是錯誤的,無法反駁。3,3000元不能當場收繳這是違法的,也不能反駁。
王某承認賭博的詢問筆錄如果系合法取得應選,這可以證明被告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3你拒絕說明身份和住所而收繳罰款這不會導致收繳罰款。罰款是對你聚眾賭博這個行為做出的行政處罰,且3000元依據治安處罰法是不能被當場收繳的。
行政法兩個案例分析
12樓:
1.依法行政原則分為兩個子原則:(1)法律優越原則,即行政行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2)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中的「法」的含義經歷了一個歷史的變遷,從最初的「法律」逐漸演變到了現在的「法」。現代意義上的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形式上法律的規定,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事實上的法的要求。這種法包括:
公平正義等等基本價值原則、憲法原則、法理等等。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工商局並沒有根據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工商局的某些行為雖然並沒有明顯違反形式上的法律規定,但是卻違反了事實上的「法」。
2.高權行政的特點是行為的強制性,其存在的目的在於確保行政目標的有效實現。但是,伴隨著政治民主化的不斷深入,服務行政深入人心,高權行政越來越需要進行改革,於是包括德國在內的西方國家行政法都逐漸削弱行政行為的強制性。
在高權行政領域,只要能有效夠達成行政目標,非權力方式也是可以採用的,這是對政治民主化的一種順應,也是服務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權的不可處分性指的是行政機關不能隨意放棄、不履行行政權力。而本案中公安機關的做法實際上是一種委託,行政權力並沒有被放棄,也並不存在不作為,只是行政機關將此權力委託給他人行使而已,自己則負責監督。
承包人未能完成相應任務,只能根據合同進行責任追究,除非發現其有其他屬於行政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方能追究其其他責任。行政機關與承包人之間存在的是行政契約關係,這種契約關係儘管與民事契約有所區別,但其核心仍然是根據雙方的約定行使一定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任憑行政機關以某些藉口承擔合同約定之外的責任,將打破行政契約的平衡性,使得行政合同成為單方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在將行政權委託給他人行使之後並不是自己就沒有任何責任了,而是必須嚴格監督受託人的權力行為,一旦發現有作為或者不作為的違法情形,委託機關有義務予以處理。如果行政機關沒有盡到監督管理的責任則需要承擔失職、瀆職的責任。
行政法案例分析,懂的進來!!!
13樓:匿名使用者
(1)市**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市**釋出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誌牌,而該市原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剝奪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屠宰資格。可見,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場的公平競爭權,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是行政許可行為,具體而言是屬於資格許可行為,即賦予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的許可。既然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的行為是資格許可行為,未獲得該牌的企業就不得從事生豬屠宰的經營活動,市工商局、市衛生局就有權據此吊銷其執照與許可證。但本案中,由於市**的行為違法,所以,工商局、衛生局就不得據此吊銷乙、丙、丁的執照與許可證。
14樓:匿名使用者
答案:1、市**的通告不屬抽象行政行為,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是釋出具有普遍適用性行為規則的行為。是否是針對特定物件,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行政行為,這是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的重要區別所在。本案中市**釋出關於確認並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的通告,明確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誌牌,而該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這就意味著該通告是針對定點屠宰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屬於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
2、頒發定點屠宰標誌牌屬於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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