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刑法經典真實案例,經典刑法案例分析

2022-01-31 07:08:27 字數 5113 閱讀 5592

1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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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於2023年2月13日19時許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著張某、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的繫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被告人張某、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後,有人前來追車,即對肖某說:

「有人追來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車底下有人的情況下,又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500米,致鄭某顱底骨折、廣泛性腦挫裂傷、胸腹重度複合傷、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事後,張某曾兩次對唐某說:

「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張某時,張某說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門口時才知道。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張某時,張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實。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惡和故意殺人罪、張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窩藏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判]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照的汽車在馬路上行使,造成汽車撞死他人的嚴重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帶掛於車底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制裁,不顧他人死活繼續駕駛車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致鄭某死亡,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並未作虛假證明: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也未幫助其逃匿,張某、唐某的行為均屬於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該院依照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人規定,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被告人張某、唐某無罪。

一審宣判後,肖某以不是故意殺人、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構成包庇罪、唐某構成窩藏罪為由提出抗訴。

[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酒後駕駛無牌汽車拉人肇事,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肖某在駕車逃跑時意識到車底下掛著人,但仍不停車,繼續駕車逃跑,將被害人鄭某拖拉500餘米,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導致鄭某創傷性休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張某、唐某人行為均屬知情不舉,不構成犯罪,原審對二人判決並無不當,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不予採納。

肖某的犯罪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考慮到被害人不應在快車道上停留繫鞋帶等具體情況,對肖某可不立即執行死刑。該院依照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二)項的規定,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宣告張某、唐某無罪的部分;撤銷對肖某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肖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交通肇事罪處刑六年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評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實踐中對於具體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何正確定性、量刑常常發生爭議,就本案來講

一、二審法院也有不同意見。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對此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一駕駛汽車在馬路上行駛,將李某當場撞死,駕車逃逸中又將鄭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酒後駕車,將李某當場撞死,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其明知鄭某被拖掛車下,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不顧鄭某的死活,駕車逃逸,將鄭某拖拉500米,致其死亡,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對被告人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並罰。

以上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從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講,交通肇事罪是由過失構成,故意殺人罪是由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將李某撞死,肖某對這一結果主觀上是過失的心理,因此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之後,肖某在明知鄭某被拖掛車下,為逃避制裁,仍不顧他人死活,駕車逃逸,這時肖某的主觀心理已發生變化,即由撞死李某時的過失轉化為對鄭某造成危害結果的放任,結果使鄭某被拖拉500米而死亡,肖某對這一死亡結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種間接故意,因此這一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對其實行數罪併罰。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將鄭某撞倒但未拖掛車下。而駕車逃逸,造成鄭某死亡,那麼肖某的行為仍只構成交通肇事罪。

經典刑法案例分析

3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罪。

2、罪過形式是間接故意。因王明知有人偷瓜,卻仍在瓜中注射農藥,是明顯的放任結果的發生,屬間接故意。王雖然明確告知瓜內有毒,但這不足以為其開脫,因為如題所述「王某便在全村喊話:

「西瓜打了農藥,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負責」,但此後西瓜仍然被盜。」,所以有足夠證據證明王既不是不知亦不是過於自信,而是放任。

3、bc

4、無罪

5、acd

4樓:明天就考試了

1構成犯罪,故意殺人

2明知自己打農藥行為可能導致偷西瓜的人死亡,放任這種情況的發生,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3只選 b

c是不正確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本案李某未認識到西瓜有毒,李某對西瓜有毒和趙某會以西瓜請客都不能預見,屬於意外事件。李某沒有責任。

4無罪5abcd

5樓:董大狀

1、構成犯罪

2、罪過形式是過失

3、bc

4、趙某不構成犯罪,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

5、acd

6樓:

1、關於甲的行為定性

甲在著手盜竊丙的保險櫃過程中,因罪行敗露而實施殺害丙的行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財物,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其殺人行為屬於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而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應當成立搶劫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甲的行為屬於搶劫致人死亡,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應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殺人、搶劫行為,都與乙無關,甲乙之間沒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成立共犯;甲將丙的儲蓄卡和身份證給乙,不構成盜竊罪的教唆犯。甲兩天後回到丙家,開啟保險櫃試圖竊取丙的錢財的行為,屬於搶劫罪中取財行為的一部分,不單獨構成盜竊罪。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只有在案發後沒有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逃跑再歸案的,即便如實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關於乙的行為定性

乙事先的提議甲並未接受,當時沒有達成合意,二人沒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搶劫行為屬於臨時起意,系單獨犯罪,不能認為乙的行為構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當然就不能對乙的行為適用《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在甲實施搶劫行為之時,乙已經離開現場,與甲之間沒有共犯關係,乙沒有幫助故意,也缺乏幫助行為,不成立幫助犯。

甲套問乙開啟保險櫃的方法,將丙的儲蓄卡、身份證交乙保管時,均未告知乙實情,乙缺乏傳授犯罪方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場購物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主要參考法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注:該題是2023年司法考試第四卷第二題

刑法經典案例分析

7樓:匿名使用者

1。已經構成了犯罪了!罪名是「投毒罪」,因為她已經不是針對一個人了,而是對不確定的宮

2。這不構成犯罪中止,只要投毒行為已經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就可以構成本罪。雖然她最後撥了110,使得實際情況沒有發生,但這也只是一個量刑情節,不是中止原因!

8樓:匿名使用者

只是糾正一下樓上的罪名 現在沒有投毒罪這個罪名了 已經改為 投放危險物質罪了 本罪是行為犯 只要這個投毒的行為實施完畢即為既遂.就這麼多補充 剩下同意樓上的

9樓:匿名使用者

1、構成投毒罪。

2、構成犯罪中止。

刑法案例分析

10樓:而動隨風

此案件中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中分析某一犯罪是否構成要種主體、客體、主觀和客觀4個方面進行。此案被告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的四個方面分析如下:

主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陳某。

客體:人,被害者胡某。

主觀:主觀上陳某並沒有殺害胡某的故意,從意外發生後他積極採取的救治措施就可以判斷。這是區分故意殺人罪和過失犯罪的關鍵。這是典型的過失犯罪。

客觀:客觀事實上陳某由於疏忽導致胡某中彈身亡。

有人會問,是否還構成其他罪名。陳某自制火藥槍,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但自制和攜帶火藥槍的行為與過失致人死亡兩罪比較。由於過失致人死亡罪更重,所以擇其重者進行處罰。

這就是定性陳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析。

11樓:

已構成犯罪。首先陳某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槍對人的危害;其次陳某應疏忽大意致使火藥槍走火從而導致擊中胡某使其傷勢過重而死亡,其行為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李某構成犯罪,但是李某後面一系列的行動為自首行為,這只是對量刑有影響。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雖然涉及到刑法中的很多爭議問題,但是還是按比較合理的學說解決的。

根據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學說:

主觀要件方面屬於過失,而且很明顯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是胡某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投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他對於此事的態度明顯是否定的,也不希望此事發生的。

發生致人死亡的後果,且此後果與胡某的過失密切相關。

客觀要件方面是槍支走火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

主體很明顯年滿18週歲,完全刑事責任人。

客體要件,此種行為侵犯了人的生命權(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是由於此種行為是陳某疏忽大意所造成的過失,過失致人死亡罪所成立的關鍵在於看其其危害結果是否發生,過失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其危害結果,還有主觀故意與否。很明顯,胡某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

胡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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