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不是共同財產。
既然婚前房產是男方個人財產,賣房所得也並非共同財產(這裡僅發生財產形態的變化而已)參加集資建房花掉了,房產又在父親名下,當然算不上夫妻共同財產了。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老公將婚前房產賣掉的收入,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你的這種情況相當於你們將新的集資房與父親現在住的房子互換,因此,父親將他現在住的房子過戶到你老公名下,屬於你們夫妻共有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按正常情況來說,這個房子的歸屬判定是一人一半。
但是,如果您可以提供婚前購買該房子女方未出資的所有證明,法院是可以判定該房子女方沒有歸屬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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