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無合同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工作15天,辭職。不批,不結工資。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樓:巨蟹涼開水
能,前提是你要拿出你在那裡上過班的證據
沒簽合同辭職老闆不給結工資怎麼辦,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
3樓:捷曉蘭
沒簽合同辭職,老闆不給結工資,這種情況下,如果你在大城市,你可以找記者。
4樓:珈藍修敏
沒簽合同辭職老闆不給結工資怎麼辦,應該來說的話,辭職那麼肯定是隨時可以走人的。
5樓:ok我來看看哦
你應該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去的時候記得帶好身份證還有勞動合同
6樓:偶佳妍
沒簽合同辭職老闆不給結工資怎麼辦?沒簽合同,但也是事實勞動關係,辭職按照正常程式來,不結工資先跟老闆協商,如果不行申請勞動仲裁
7樓:夏天的小紅花
沒簽合同,你隨時可以走人,但是要比較難工資,簽了合同,要方工資便點,但不能隨時走人
8樓:丙沛
沒錢勞動合同老闆不給結工資怎麼辦?是不是要可以隨時找人嘛,這個肯定能,但是她應該你應該把人要到把工資發給你,推出了這個找呢。
做臨時工,沒簽合同,不做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20
9樓:西政自由鳥
勞動仲抄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襲。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儘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蒐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樓:he**en趙鑫源
如果簽訂了合同的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沒簽就收集證據去依靠法律來討回自己的工資。
11樓:雁門掃雪人
可以私下解決,或者到勞動局進行投訴,不過各地的執法力度不同,難度較大。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回自己的工資。
13樓:
去勞動局,找仲裁或監察大隊,這些是站在勞動者角度的部門
14樓:北京誠輝律師
你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建議你去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5樓:中顧法律網專家
去勞動局糾察大隊投訴可以關鍵是你要有證據 建議你把老闆給你發工資的憑證保留好,再找幾個同事給你出份證明 更損的的是你錄個音,想辦法讓他承認你在他那工作過。 感覺好的話,可要投我採納哦。謝謝。
16樓:匿名使用者
做臨時工,老闆說好不做就繪錢的,現在他說要到下個月給錢
17樓:
先拿法律條文讓他看,說自己勞動局有熟人,實在不行去勞動局告他。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做臨時工沒簽勞動合同,不做後老闆不給工資的,職工可以向勞動部門投內訴,或向勞容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和因未籤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我們廠裡什麼都沒有。合同都沒有
20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選擇去勞動局舉報這個老闆
22樓:上海法律律師
你好,就你描述的抄問題襲,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你們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 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
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補發工資。不籤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第三,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祝福!
23樓:匿名使用者
1。臨時工,雖然沒簽合同,但你若有證據證明你與該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專如物證、證人證屬言),那就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等同於簽過合同。
2。老闆不給錢,違反勞動法。勞動者已付出的勞動必須得到報酬。
3。你現在最重要的是找尋證據,來證明你和老闆之間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包括你用偷錄音,錄影的方式也可以。有了證據後,你才能去勞動部門舉報。否則,勞動部門不予受理。
24樓:影視推廣君
可以和老闆協商,申請領取自己的正當工資,如果下次老闆還讓做,先讓把上次的工資結清之後再考慮幹活。實在不行可以報警,讓警察來處理這件事。
沒簽合同辭職老闆不給結工資怎麼辦,辭職可以隨時走人嗎
2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樓主所述,現做如下回答: 可以主張返還剩餘未支付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 既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應該也沒有繳納社保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可以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2)第(3)項的規定:「(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可以主張:
(1)支付雙倍工資差額(2)返還剩餘工資部分(3)補交社保(4)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你要做的就是蒐集證明勞資雙方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然後去仲裁委請求勞動仲裁。
或者去勞動局投訴。 雙方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明,如:工友證明、工資條(最好有用人單位簽字蓋章)、考勤卡(或考勤記錄)、工作證、出入證、職工名冊、證人證言(在職離職都可以)、錄音錄影(可以在支付經濟補償協商時錄音錄影)、工作過程中的檔案記錄、應聘時所填寫的登記材料等證明材料。
以上所說的並非要全部集全,只是越多越好。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6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去勞動仲裁呀
申請給餘下的工資,及沒簽合同的雙倍工資
不過要拿出在本廠工作的證據,確定存在勞動關係的
2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把。沒簽合同可以隨時走的。工資還要給你結清,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28樓:匿名使用者
這廠違法的地方太多了
沒有籤勞動合同,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2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時,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立即辦理離職手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執行,勞動者自離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 造成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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